1999年2月9日 湘劳社[1999]40号
各地、州、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财政、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1998]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按湘政办发[1995]72号文件规定比例提取,并按规定的审批程
序批准使用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费(以下简称“三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未列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尽快列入固定资产管
理。
二、各地为支持企业启动生产、开展生产自救所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要按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发劳社失业司函[1998]2号的规定及时收回。
三、各地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动用“三费”购置固定资
产或搞基本建设投资的,要严格按照财社字[1998]52号和湘财社字
[1998]45号文件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将此通知传达到所属县(市)区的劳动(劳动人事)、财政、人
事部门,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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