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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因公负伤、致残公安民警医疗费的通知

湘公通[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湘公通[2002]10号 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   近年来,特别是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各级党 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扬忘我工作,连续作战,奋勇拼搏,不怕流血牺牲的革命精神, 全力以赴,恪尽职守,为维护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保障我省改革开放、 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执行各项公安工作任 务中,随着斗争形势日益复杂尖锐,恶性暴力犯罪加剧,抗拒执法和袭警事件时有发 生,公安民警因公负伤、致残人数逐年增加。据统计,仅1998年以来。全省公安 民警因公负伤就达1620人,其中重伤39人,致残29人。   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安民警历来是关心爱护的,对公安民警因公负伤、致残的医 疗问题高度重视。大部分因公负伤、致残公安民警能得到及时和较好的医治。但也还 有为数不少的公安民警,因所在公安机关经费紧张等问题,医疗费不能得到保障,借 钱医治或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医治现象时有发生。这给因公负伤致残公安民警在生活上 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困难和压力,严重挫伤了公安民警的积极性,给严打整治斗争和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各地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 “从优待警”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好因公负伤、致残公安民警的医疗费问题。在有 关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对因公负伤、致残公安民警的医疗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行全额报销,不得拖欠,并纳入各级财政综合预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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