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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192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湘劳社发[2002]19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调整范围: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增加25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30元后,每人 每月再增加40元。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前参加中 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 在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70元的,补足到5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中,属于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的, 原在党政机关工作后由各级组织部门任命调到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在本次调待后, 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70元的,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 加45元,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 本养老金不得超过570元(以上两项不同时享受)。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 师)的退休人员,在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1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500元(与上款不同时享受)。   5.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在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6.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 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15元。   二、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各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支出时,同级财政要给予补助。 对财政确有困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较大的市州,省将适当给予支持。未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调整办法   (一)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填报《2002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 和《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表格式样见附表1、2、 3,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的单位,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省直管统筹单位由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1月25日以前完 成。并在11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   (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   (五)2002年4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此次调整待遇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 再计入“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中。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切实调整 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略)    2.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3.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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