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湘财库[2002]31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湘财库[2002]31号
各代理银行,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及时支付
与清算,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行
为,根据《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
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
理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由预算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支付的资金,
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
人)账户,并与财政专户之间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拨付涉及到的账户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
账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和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
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
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应与省财政厅签定《代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
协议书》。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并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八条 财政专户是指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的账户,并用于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第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省财政厅开设财政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开户许可
证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的变更和
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只能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通过
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付款项。如确需退付现金的,应严格按规定
报批。
第十二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拨付时,
必须遵守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划款凭证》(格式见附件1),用
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清算已支
付的预算外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划款凭证》一式三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作记账
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退款凭证》(格式见附件2),用
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申请清算
退回预算外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退款凭证》一式三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作记账
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十五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
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均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日16:00前向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
鉴的《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代理银行核对无误后,凭
该通知书办理转帐。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和财
政专户的代理银行下达加盖国库处印章的《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
书》,用于控制办理财政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和清算的额度。
与清算有关的事项若发生变动,省财政厅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代理银行。
第十八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财政专户的,由代理银行按《支付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时间冬季14:30(夏季时间15:00)之前收
到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预算外财政性
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冬季时间14:30(夏季时间15:00)之后收到的,
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
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系统内银行的资金拨付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内的电子联行
系统或对公通存业务方式进行处理,但严禁使用对公通兑业务方式处理。
代理银行将需要退回财政专户的资金,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预算
外)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或预算
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应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是否属预算外财政性资金,
如属实,需向指定的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有关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比照《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财政专户的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财政专户的清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清算涉及到跨系统的代理银行时,是通过各代理
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备付金账户进行,按中国人民银
行长沙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在同一家银
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时,按该银行系统内有关资金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但严禁
使用系统内对公通存或通兑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单笔金额达500万元累计金额达
2000万元(含)、授权支付单笔金额达200万元累计金额达500万元(含)
人民币以上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可在营
业日15:30之前与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进行实时清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收到其它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
请(预算外)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退款凭证》,经审核
无误后,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不符合有关规定
2.《××银行××支付申请(预算外)划款凭证》上的金额与其所附附件的合
计金额不一致
3.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
汇总额度通知书》的累计额度
4.财政预算外资金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汇
总额度通知书》的累计额度
5.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专户的库存余额
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收到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退票,
应查实退票理由,妥善处理,并确保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余额当日为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预算外财
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
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向省财政厅
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由其按照授权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额的明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财政性资金
支出日报表和月报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集中文付核算局、预算单位和各代理银行
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确保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
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外)划款凭证(略)
2.×××银行×××支行支付申请(预算外)退款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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