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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湘财综[2002]25号颁布时间:2002-07-02

     2002年7月2日 湘财综[2002]2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的重大方针,进一步发挥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 育内需的通知》(财综[2002]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 击收费和集中清收欠费,不得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计入收费基数,不得人为提高 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地方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严 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 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相应取消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 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 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深入开展农村收费专项治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进行专项治理,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各 种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和摊派,各地也要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进 行清理,凡越权设立的项目要一律取消;对必须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按 规定向农民公示,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 目,农民有权拒交和举报。治理重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领导 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关涉农收费管 理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对继续向农民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会同省纪 委、省监察厅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 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要求高,难度大,全省各级财政部门 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 统一部署,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加大治乱减负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 作:   (一)把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真正落到实处。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里相继取消 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并降低了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从各地执行 来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方贯彻文件精神还很不彻底,有的还留有尾巴, 有的甚至改头换面。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督促有关部门 尽快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文件,对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防止“三乱”反弹。   (二)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 [2001]12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 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等有关规定, 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收取, 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切实降低。   (三)继续取消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省政府优化 经济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厅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新清理, 其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将公布取消一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 收费项目,也将进一步规范征收范围,降低征收标准。各地要按照省里的规定、对违 规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   三、取消各种限制消费的收费政策,增强城镇居民消费能力   (一)整顿针对职工工资的各种收费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附加在职工工资中 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保障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人防公共 工程维护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进行清理整顿,取消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收取的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善消费环境,鼓励城镇居民扩大消费。   (二)落实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 [1998]99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如下岗职工从 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本工商户注册登 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 性收费;再就业需要参加各级各部门培训的,免收培训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 职工办理托管、调动、职业介绍等有关事务的,免收一切费用;再就业过程中需办理 的证照费、汽车驾驶证考试费、各种评估、鉴定收费和涉及管理性收费的,一律减半 征收;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饮食、加工、制造、印刷等职业的,只按规定交纳超标排 污费,免收其他排污费等,切实减轻下岗职工负担,鼓励和促进下岗再就业。   (三)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行为。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规划、 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 定权限和程度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 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各 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 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价费[2001]260号)的规定,对公 布取消的3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降低征地 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的收费标准,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排 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房屋权属登记费进行规范;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加强住房建 设收费的管理,要通过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 担,扩大住房消费。   (四)清理专门面向汽车的收费项目。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专门面向汽车 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 物价部门批准专门面向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专 门面向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其他限制汽车消费政策,鼓励居民扩大汽车消费。   四、清理整顿阻碍全省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项目,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优化全省 经济环境   (一)整顿集贸市场管理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对集贸市场管理收费进行专项 清理的基础上,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集贸市场管理中, 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由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发 票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收费。按照WTO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原则” 的要求,凡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高于本地同 类商品、服务或本国知识产权的,或专门针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以及对国内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独资企 业实行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和调整,统一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各级财政部门要认 真对待,确保这项工作能与WT0规则接轨。   (三)取消阻碍全省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要清理整顿属于地方保护主义或阻碍 全省统一市场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专门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产 品、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些针对外省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以及外 来从业人员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等,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收费。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 标过程中巧立名目滥收费用,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以及通过收费实行地 方保护主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保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对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收费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 取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 “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冠以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整 顿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有关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各 种管理费,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大方针,努力优化经济环境。切实按照 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于2002年8月底前,将有关落 实情况报告我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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