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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9]26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湘财商字[1999]2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湖南 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及时、 足额拨补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开设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你地(市、州)财政局总 预算会计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帐号,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地市级分行 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商业处、预算处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处。执行 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湖南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财政拨付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利息和费 用及差价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 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地(市、州)、县(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国 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 “临时储备食油补贴”、“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补贴”明细帐。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和甲字、五0六储 备粮油补贴资金,由中央直接下达、拨付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   第六条 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 会同省粮食局按季直接预拨到各地(市、州)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再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直接 将补贴资金下达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县(市)和本级粮食企业,地市级财政部门据此 分类办理专户补贴资金汇付手续。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 相对集中,有条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按规定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的地市,补贴资 金的拨付可以不通过县(市)。地市、县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在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中登记有关明细帐收支情况,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省直属储粮企业储备地方代管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和临时储备食油的补贴资金,由省 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按季直接预拨。   第七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 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八条 地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后,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 起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利息、储存费用、差价补贴资金如 数从专户中拨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粮食部 门下达的补贴资金拨付文件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 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发 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 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 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农发行及其同级财 政、粮食部门。粮食企业收到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应支付 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占用粮油贷款。   第十条 如发现财政、粮食部门挪用、截留补贴资金,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 收购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技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 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 明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地市级财 政部门要将委托地方代管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各级专户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 转等情况,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商业处, 同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粮食局。月报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财政、粮食部门拨付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文件,应抄送开设专户的 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 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 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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