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9]51号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湘财商字[1999]51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力争 做到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了大量工作,补贴资金拨付情况逐年好转。但目前一 些地方仍然存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及时、中间环节滞留时间长的问题。为有效解决 这个问题,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 家粮食储备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改进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由逐季拨付上一季度补贴改为按季拨补 当季补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本季度的粮食 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和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为防止预 拨发生各类问题,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于次月8日前提供上月所属购销企业详细的购、 销、调、存统计报表,财政部门应尽量按实际超储库存或销售数量拨付补贴,具体方 式可以为:3月15日之前拨付1、2月补贴,6月15之前拨3、4、5月补贴, 9月15日之前拨付6、7、8月补贴,12月15日之前拨付9、10、11月补 贴,12月补贴在次年第一季度拨付。   二、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足额资金对企业拨付,包干基数中由市州县负担 的部分仍由省财政按季垫付,连同省包干补助部分一起,按季均衡于每季度第二个月 底之前拨付到各市州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市州财政局 要将应拨县(市)的补贴资金在款到后8日内拨出,县(市)财政局收到补贴款后, 必须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据实清算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对粮食购 销企业超正常库存利息、费用补贴不得实行包干。   三、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由半年拨付一次改为按季 拨付当季补贴。属于垂直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油,其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在每季 度第二个月底之前将资金拨付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国家 粮食储备局在收到补贴资金后一周内,会同财政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央储备粮 油的承储企业。属于地方代管的中央储备粮油,其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在每季 度第二个月底之前将资金拨付到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 专户上,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的10日内,会同省粮食局直接将补贴资金 拨付到中央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   四、省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底之 前直接拨付到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五、1995年省财政下放各地预算管理的粮食部门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要按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困难的地方,其拨付进度不得 低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拨款进度,全年应拨补贴应于年底前全部拨补到位,不 得结转下年拨补。下放的其他补贴要根据粮食方面的开支据实拨补,如有结余,可结 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粮食主管部门按时提供的计算补贴的资料,按照本 通知规定的时间将补贴资金下拨和拨付到所辖粮食购销企业。各级财政部门不能按规 定时间拨付有关补贴,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提高粮食补贴资金汇拨效率,对各项粮食补贴资金,在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在3日内(节假日顺 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企业。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及 时到位的,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提供计算补贴必需的粮油购、销、 调、存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而影响补贴资金的计算和及时拨付,由 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购销企业承担责任。   九、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沟通情 况,定期核对帐目,相互抄送相关文件,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工作。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