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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9]49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湘财商字[1999]49号 各市州财政局、粮食局: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财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 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完善粮食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加强 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财会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 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国粮财务[1999]17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 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和收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盈亏权 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核算企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粮食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凡属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收入等,不论其是否收到,都要作为本期收入核算,特别是企业 当月应作的补贴收入,不论当月是否收到,均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计算办 法或以财政部门确定的年补贴基数平均分摊在当月列作补贴收入,年末再根据财政部 门的规定进行调整,以确保年度内各月份盈亏的均衡性;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其 款项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属本期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人 员工资、利息等,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核算;凡不应属本期负担 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核算。   承担省储粮储存计划任务的企业,均需在省下达计划任务内按实际储备数量和规 定标准计列补贴收入。实际储备数量大于计划任务数量的,按计划任务数量计列补贴 收入;实际储备数量小于计划任务数量的,按实际储备数量计列补贴收入。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成本,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8]35号)精神,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原则核算商品销售的进价成本:原 粮购进价原则上按最近三年或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实 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 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由于我省已实行定购价和保护价合二为一的综合收购价,其原 粮购进价可按综合收购价核算进价成本。企业每销售一批粮食均应按上月未定购价粮、 保护价粮库存比例分别结转定购价粮、保护价粮销售成本。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粮食 库存实物管理应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粮食陈化劣变。   三、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   (一)为正确反映粮食企业的库存价值和盈亏情况,粮食企业要按照《商品流通 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按月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 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或处理陈化粮损失。计提范围:所有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油。计 提方法:自1999年9月起,每月按企业月末粮油库存值的3-5‰的十二分之一预 提,年末再按粮油库存价值的3-5‰进行调整,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二)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按规定程序在今年1至8月份处理陈化粮油已经发 生的价差损失,必须迅速落实资金来源,不得形成亏损挂帐。自1999年9月起, 粮食企业削价销售商品或处理陈化粮食按商品销售的正常程序进行核算,其亏损体现 在当月的销售毛亏中,不得另行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往来帐上反映。企业商品削价 损失或处理陈化粮食所发生的价差损失要用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进行弥补。   四、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要带头认真学 习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并对本单位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要总结会计工作中的 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企业会计工 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保会计机构的相对稳定,继续 做好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充 实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立总会计师。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可以因地制宜,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试行委派制, 以加强会计监督,为会计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客观地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创造 条件。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会计人员的 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工作要把财会专业知识教育同粮食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 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 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会计队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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