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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核实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9]54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湘财商字[1999]54号 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直粮食企业:   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 款,根据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 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0号)精神,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就核实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核定的省审计厅、审计署长沙特派办清查审计结果和中央对我省消 化挂帐的优惠政策,你市(州、单位)粮食企业(含拟上划中央库)1992年4月 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万元(见 附表一),其中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万元、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万元、建仓建 罐占用贷款  万元,在过渡期(1999-2003年)内暂不要求消化,实行本金 挂帐。   二、根据中央规定,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中央财政 和地方政府贴息: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 贷款、经营性亏损、政策性补贴未补挂帐、老政策性挂帐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生产 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前6项挂帐在1998年6月的利息支出;下列新增粮食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财政不予贴息: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人为原因造成 的财产损失、老经营性挂帐和其他挂帐正常利息开支、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增支利息、 按规定未列入损益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粮食企业自行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其他部门 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建仓建罐占用贷款、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经核定,你市(州、单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 占用贷款  万元(见附表二),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 合理占用贷款  万元(见附表三)。   三、你市(州、单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贷款,按照项目性质和粮食财务管理权限划分:应由省财政负责的政策性挂帐  万 元;应由你市(州、单位)财政和企业负责的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万 元(见附表四)。   由省财政负责的,本金和地方政府贴息部分均由省财政负担;由省直企业自行负 责的,本金由企业负责,地方政府贴息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由市州县财政和企业负责 的,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分清性质,落实责任,本金由责任单位负责,地方政府贴息部 分分别由市州县财政负责。   四、上述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1998年7-12月由中央全额贴息。过渡期内,即1999-2003年,中央财 政按10%逐年递减,分别贴息90%、80%、70%、60%和50%;省财政 和市州县财政按上述责任划分,按10%逐年递增,分别贴息10%、20%、 30%、40%和50%(见附表五)。过渡期结束后,中央财政每年贴息50%, 省财政和州市县财政按责任划分,每年贴息50%。   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由市州 县政府分清责任后,由责任单位归还。   五、各市州县要将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与企业正常经营贷款分离,在农业发展银行层层设立 “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粮食企业也要设立“新增粮食财 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帐,单独核算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 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情况。专户划转金额以本次下达的核定数额为准。 清查审计截止期(1998年5月31日)以后财政通过拨付补贴、处理粮食库存损 失等消化的本金,要冲减“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的数额, 待省另行统一布置处理。   六、划入专户的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由企业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直接停息。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按专户实际余额和同期粮 食收购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对农业发展银行补贴利息。为确保我省各级财政的贴息 款及时、足额到位,市州县贴息部分由省财政统一筹措资金,按季垫付,于每季度第 二个月底之前预拨给省农业发展银行,年终决算时再与州市财政清算扣缴。划转到商 业银行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由农业发展 银行转拨给商业银行。   七、1998年7月1日后,企业开户银行对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收取了利息的,开户银行应将已收取利息退还企业,粮食 企业相应调减当期财务费用;企业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计息未收息、粮食企业计提利 息未付息的,企业开户银行应冲销这部分应收利息,不得再向企业收息,粮食企业应 相应调整相关帐目,调减当期财务费用。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 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分解到企业并建立专户后,粮食企业要设专帐核算,不得再对这部 分贷款计提利息,企业开户银行按专户余额对粮食企业停息。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制定下达。   八、各市(州、单位)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分解落实到企业 以及专户设立工作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并于11月25日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 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报送格式见附表六)。 附表:1.全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略);    2.全省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略);    3.全省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略);    4.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责任划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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