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财政部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湘交财字[1999]55号颁布时间:1999-02-11
1999年2月11日 湘交财字[1999]55号
省人民政府:
1998年下半年以来,一部分车主及有车单位借“费改税”之机,千方百计偷
逃国家交通规费,有的公然以暴力方式抗缴交通规费,征稽工作难度加大,规费流失
严重,给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改革前交通规费及时、
足额征收,交通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1999]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费改税”是国家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目的是减轻企事业单位和
人民群众的负担,理顺税费关系,科学合理地筹集交通建设与养护资金。在国家尚未
实施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领导,
严格依法办事,作好征管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正
常的征管秩序,确保交通规费正常收缴。
二、以落实两部文件为契机,加大交通规费征管力度,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
传力度,改善征收环境,请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答记者问,澄清车主和
有车单位的模糊认识,大力宣传交通规费征收在交通建设、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做好征收工作,严禁利用特
权擅自减免或强令征稽部门减免规费,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征稽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作好队伍的自身建设
与稳定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文
明执法,不得借改革之机为偷逃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大开方便之门,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各有车单位和车主,包括重点工程施工车辆均有依法照章缴费的义务。征稽
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对偷逃规费者严肃查处,对拒缴、抗缴交通规费,妨碍执行公
务的要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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