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湘财综字[1999]37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与财政部统一核算口径,确保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季报的及时上报,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综字
[1998]1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
们制定了《湖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该制度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核算及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
计(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结合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监督预算外
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预算外资金日常收缴、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
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预算外资金。监
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及时核拨资金。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参与做好预算外资金统筹
调剂使用工作,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检查下级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以及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
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
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
及本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
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
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配置专门人员。财政专户
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
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
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
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
的可以不设。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
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
号,供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用。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
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财政专户存款
2 103 有价证券
3 105 应收款
(二)负债类
4 201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5 202 应缴预算收入
6 203 暂存款
7 204 住房专户资金
8 205 待转自筹基建资金
(三)净资产类
9 301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10 302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11 303 乡统筹资金结余
12 306 其他资金
13 308 调剂基金
(四)收入类
14 401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5 402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6 404 乡统筹资金收入
17 405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行政事业支出
19 502 专项支出
20 503 基本建设支出
21 511 乡统筹资金支出
22 521 政府调剂支出
23 531 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
2、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
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
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103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变现的有价证券的实际成本。
4、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05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有偿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等应
收回的预算外资金。
2、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应收的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有偿拨付的未收回的款项。
4、本科目应按资金项目及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201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
金。
2、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反映本级财政专户应缴未缴上级财政专户资金数额。
4、本科目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02 应缴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的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罚没收
入、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2、财政部门收到单位交来应缴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缴入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
未缴预算数,借方余额反映多缴预算数。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03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财政部门有偿借入的款项和财政专户收到的其他不明性
质的待结算款项。
2、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付出
或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04 住房专户资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等自管的按规定应实行财
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及利息转入数。
2、收到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拨付使用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利息转入时,借记有关利息支出科目,贷记
本科目。
3、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05 待转自筹基建资金
1、本科目核算基建单位进行自筹基建时,按规定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及
利息转入数。
2、财政部门收到单位存入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审批计划拨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利息转入时,借记有
关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301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
加等预算外资金结余。
2、年终结帐时,应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
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支出”科目年末余额转入
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专项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02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除专项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
(包括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结余)以及政府统筹资金结余等。
2、年终结帐时,应将“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年末余额结
转到本科目,即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
“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年
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
政府从各单位调剂预算外资金时,借记“政府调剂支出”,贷记本科目;调剂使
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一般预算外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按部门和单位及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303 乡统筹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的结余。
2、年终结帐时,应将“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
“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年末余额转入本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乡统筹资金累计结余数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06 其他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给的以及按规定从有关专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业
务费等资金。
2、收到上级拨款或提取有关业务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按规定补助下级或使用专项业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
目。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设置明细帐。
308 调剂基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可以调剂使用的资金。主要是以前年度借
出资金等的利息收入。
2、年终利息分配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经批准使用时,记入本科目借方,余
额转入下年度。
3、本科目按“调剂周转基金”、“调剂风险基金”、“调剂业务基金”等设置
明细帐。
(四)收入类
401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
附加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专项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
2、取得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402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门和单位缴入财
政专户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2、取得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04 乡统筹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缴入财政专户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
2、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年末余额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
贷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度累计收取的乡统筹资金收入。
5、本科目应按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05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
以外的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
一般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各种捐赠资金等。
2、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年末余额根据资金性质分别转入相关科目的贷方,借记
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收到的其他收入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501 行政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
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行政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拨付款项的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502 专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
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
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专项支出。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503 基本建设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记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基本建设支出。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11 乡统筹资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
2、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乡
统筹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核拨的乡统筹资金支出。
5、本科目应按支出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521 政府调剂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
预算内部分。
2、经批准从单位调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借
记“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调剂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数额。
5、本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531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
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年末余额根据资金性质分别转入“一般预算外资金结
余”等相关科目的借方,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发生的其他支出。
5、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
帐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
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要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
应将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如数
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进行核对,
由于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
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相应冲减本年预算外资金支出。
(三)与开户银行进行对帐。年度终了后,及时与各有关开户银行对帐,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收、暂付等各种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
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帐户。
第十八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结帐。
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两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结清旧帐。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
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
“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二)记入新帐。将各帐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
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数与上报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有差额时,在本
年有关帐户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
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
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财政专户会计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方法填列报表。需
要汇总报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汇编范围汇总,防止漏报。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年报,反映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年度收支计划的
结果。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
并将经本级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
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
中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件:1、资产负债表(财专会01表)(略);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情况表(财专会胶表)(略);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项目表(财专会03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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