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10-09
1999年10月9日 湘财综字[1999]36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做好植物检疫费收支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植物
检疫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植物检疫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植物检疫费的财务管理,促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
452号)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湘政[1996]第64号令)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植物检疫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级植保植检站应在每年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年终报送财
务决算报表。缴存财政专户的检疫费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
检疫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审批、核拨资金,不得截留植物检疫费。
第四条 各级植保植检站按规定收取的检疫费,应专项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事业,不
得挪作它用。检疫费主要用于检疫宣传、人员培训、疫情调查、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
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保养、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检疫人员加班补贴以及其它检疫事
业开支。
第五条 收取植物检疫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植保植检站
应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了保证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平衡发展,有效控制局部发生的植物检疫对象
和危险性病虫草害扩展蔓延,各级植保植检站在每年的一月份应将上年收取的检疫费
的10%逐级上缴至省植保植检站。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户名:湖南省预算外资金
财政农业银行专户;帐号:37108010035122;开户行:农业银行湖南
省分行劳动路支行),用于全省植物检疫资料的印发以及植物检疫活动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按本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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