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财统[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3-07
2002年3月7日 湘财统[2002]2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
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
系。(联系电话:0731-5165103、5165167)
附件:湖南省2002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
[2001]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2002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内容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基本
数据,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2002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各类资产“家底”,详细了解和分析预算单位资产配置、
使用和管理的真实状况,为加强预算单位资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在全面摸清资产“家底”的同时,认真清理和核对预算单位收入渠道、收
入结构、收入水平,详细了解和分析预算单位支出范围、支出结构与支出效果,为编
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内容提供真实依据。
(三)认真核实预算单位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详细了解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
有人数与结构,以及各项经费支出的人均实际使用状况,为测定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
标准提供基本数据。
(四)认真核实和及时处理预算单位实际存在的各种帐外资金,以及资产盘盈盘
亏和资产损失等问题,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促进预算单位把规范资产管理的基
础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五)揭示预算单位管理中的弊端,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有效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预算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
水平有较大改善和提高。
二、清产核资主要工作任务
2002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清理。指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
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资产清查。指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
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指对预算单位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
金、其他收入)情况以及预算单位支出情况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如实反映。
(四)资金核实。指对预算单位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
确认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五)检查验收。指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按统一要求进行
对照检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检查验收。
(六)建章健制。指建立建全相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
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财务监督、资产管理机制。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本省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拨款关系的下列单位: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党政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四)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事业单位;
(五)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清产核
资的有关规定,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1999年至
2001年)连续有财政专项拨款经费。
军事单位、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不属我省清产核资范围。
在2001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市州和省直单位,也应按要求,重新
确定清产核资时间点,并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重新填报有关清产核资报表,以便统一
汇总。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2002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时间点为2001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
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制度建设和总结评比等阶段进行,总体要求在
200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前期准备工作将直接影响整
体工作进度和质量。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前期准备工
作。此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全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2、组织召开全省各市州和省直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和
部署,并做广泛宣传。
3、下发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制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资配套工作软件以及清产核资
有关资料和工作手册。
4、各地各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地、本
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清产核资政策、报表及软件操作
等业务培训工作。
5、省直各主管部门应于2002年3月前完成“预算单位基本户数”清理工作,
并上报省清产核资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要求,按照统一时间点组
织所属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全面摸清各类财产“家底”,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
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
1、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对所属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及人员状况等
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
出状况进行详细核对;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进行核实清理;对清出
的问题按规定审批并进行必要的帐务处理。
2、各基层单位对照检查。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要求,在认
真完成各项基础工作任务的同时,采取专职清产核资人员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
认真对照各项基础工作标准核对数据、查找问题、发现漏洞,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3、省直各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清产核资报表、资料,进行合规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各预算单位应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4、各市、州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实施,但各项汇总数据及总结报告应于9
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底前完成)
对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核查,是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真实、
准确的重要手段,也是各预算单位组织推动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措施。
1、各部门系统内复(联)查。在各预算单位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
织系统内所属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进行复(联)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以切实保证户数清理不重不漏、资产清查全面彻底、人员核实准确无误、收支情况真
实可靠、数据完整准确。对清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
2、财政部门对口审核。省直各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的报表、资料按规定时间上
报省财政厅后由省财政厅组织力量进行对口审核。一是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按业务对
口关系对预算单位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核对,检查各单位各项收支情况的合规性、报
表数据的真实性;二是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重点审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资料的
技术性、准确性、完整性。
3、组织中介机构核查。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
财政部门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抽查部分预算单位(一般为20%左右),对其清产
核资结果进行核查,主要是对选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实物盘点、原始帐务资料、
工作过程及问题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严把质量关。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
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按清产核资政策要求,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从来,并按
清产核资工作纪律进行处理。
(四)建章建制和总结阶段(9月底前完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清产核资对各预算单位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好的经
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高、巩固完善,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整改、堵塞漏洞,并
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我省预算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边清边改
边建制,制定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完善和落实
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加工,提出总结报告及专题
报告,并于2002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3、各预算单位对在清产核资中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
有关会计档案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4、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在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分
析的基础上,建立预算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为测定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
翔实的基础数据资料。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
为保证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应在各级党政统一
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
(一)2002年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并成立“湖南
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协调小组”,省财政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
副组长,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议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省
财政厅统计评价处,负责全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省财政厅各业
务处室积极配合并参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或在原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充实),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预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部分市(州)、县已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其清产
核资工作由原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有关经费核算情况由会计核算中心配合清理。
(三)省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
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实施工作,并与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加
强工作联系,同时对本部门(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时了解情况,
收集分析有关资料。
(四)各预算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组成的清产核资
办事机构,以及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工作,并给予必要
的物力、财力支持,以保证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
六、清产核资工作纪律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作为财政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结果的真实性直接
影响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安排。因此,各地、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加大
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组织力度,严格工作纪律。
(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
资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
位承担。
(二)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要暂
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
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
责任;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清产核资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全国清产
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五)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
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
帐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
(七)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
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