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湘卫发[1993]38号颁布时间:1993-07-10
1993年7月10日 湘卫发[1993]38号
根据李鹏总理“关于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
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指示和今年6月
10日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两包一挂;结余有
奖、超支自负”的决定精神,本着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堵塞漏洞,减少浪费,提高公
费医疗经费使用效果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对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从今年起,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两包一挂、结余有奖、
超支自负”的办法。即省财政厅、卫生厅每年按核定人数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两个
经费包干标准对享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经费超支由单位自行解决,结
余留用。经费包干标准一年一定。今年经费包干标准是:行政机关年人平均400元,
事业单位年人平均270元。包干后,各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实行核定基数包干,节约
有奖、超支按比例自负的办法进行管理。个人包干基数为:行政机关每人每年一百元;
事业单位每人每年八十元。
二、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全面推行公费医疗经费适当与个人挂钩的制度。除老红
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以及工伤、法定甲类传染病不与个人挂钩外,其他所有人
员及病种(不分门诊与住院),均按以下比例与个人挂钩:离休人员2%;退休人员
5%;在职人员10%。各单位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
定个人挂钩比例。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年自负金额(不含做特殊检查和
特殊治疗的自负部分)不低于全年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
励工资)的10%。对暂不实行与个人挂钩的人员及病种,应严格按自费医疗项目与
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加强管理。
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CT扫描、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检查和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如心脏起博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及做人工肾、
体外碎石治疗及器官移植等特殊治疗的费用,均由个人自负10%(进口人造器官只
能按国产最高价报销)。
三、建立定点医疗制度,加强医院管理。职工患病时,应先在本单位医务室、门
诊部就诊。如病情需要一律只能转定点医院就医。单位凭定点医院的发票按规定报销
(急诊例外)。凡不按规定就诊或在个体医生及游医药贩处就医的,其医药费均不得
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确因病情需要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签署转诊意
见,经单位批准后才能报销。出省医疗要报省公费医疗办审批。各单位可根据就近就
医的原则,选定1--2所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协商签约报省公费医疗办备
案。兹暂定以下医疗单位供各享受单位在定点时选择: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
妇幼保健院、省精神病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附一院、省中医附二院、湖医大附一
院、湖医大附二院、湖医大附三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病医院及本系统职工医
院。
各定点医院应积极配合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公费医疗有关文件与规定,
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标准收费,做到少
花钱、治好病,并主动接受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享受单位的监督检查,减少不必要的
医药费开支,否则取消定点医院的资格。
四、健全公费医疗管理组织,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中央两部(89)1
38号文件精神,各享受单位应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机关医务室的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制度。根据中央两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结合省编委下达的编制文件,今后每年将对享受公费医
疗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享受单位、各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
对管理好的单位和医院给予奖励,对那些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单位及医院给予通报
批评并扣除公费医疗拨款。
六、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可根据本
《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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