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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基建中住房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

湘财行字[1993]238号颁布时间:1993-06-17

     1993年6月17日 湘财行字[1993]238号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省直各单位的住房建设有所变化,职工住 房紧张的状况有所缓和。但由于机构众多,人员增长快,机关职工住房的矛盾仍十分 突出,住房建设资金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单一的财政投入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发 展的需要。为了适应住房改革的需要,减轻财政压力,切实加强住房建设管理,有效 地缓解职工住房矛盾,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省直机关住房建设作出如 下规定:   一、关于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标准按每户建筑面积分为三档,即:科级 及以下人员45--50M2;处级干部60--70M2;厅级干部80--90M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此项标准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已很难执行。为此,对住房标准适当调整(以后如中央有新的规定则按 新的规定执行)为:科级及以下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处级干部每户建 筑面积不超过75M2;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5M2。   上述新面积标准为今后新建住房的最高控制指标,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标准,各 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职工住房的需要,又考虑财力的可能。凡超过上述面积 的部分,所需资金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二、关于住房装修标准   在住宅建设中,各单位既要考虑美观、舒适、实用,又要防止提高标准装修豪华 设施,浪费国家资产,为此对新建住房装修标准明确如下:   各类住宅厨房、厕所地面可贴地面砖或马赛克;厨房墙面可贴高不超过1.5M 的瓷砖;厕所墙面可贴高不超过1.8M的瓷砖;四类住宅客厅可贴地面砖;其他内 墙面均粉白灰或做普通涂料;各类住宅不得做封闭阳台(高层住宅除外);其他设施 和装修均按普通标准执行,凡超过上述装饰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应由个人负担。   三、关于住房资金筹集   为加快省直机关住房建设的步伐,缓解财政资金的供需矛盾,从今年起,对省直 机关住房建设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措:   1.省财政补助一点。这部分资金由省财政根据人大审查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申请 单位的实际情况会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凡预算外资金、住房基金未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单位,省财政将不予补助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2.单位预算外资金解决一点(包括机关创办实体所得纯收入和单位的住房基 金)。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转入 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3.职工个人负担一点。为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同时考虑职工个人目前的收入 水平,在住房租金尚未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凡搬进新住宅的职工个人要负担住宅总造 价10%左右的费用,15年之内搬出的住户适当退还一部分资金,由新搬进的住户 支付;15年以后搬出的住户不退还资金。   4.上述2、3项资金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部在省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 资金专户后,由我厅凭省住房资金管理部资金证明下达《基本建设预备项目通知书》 (格式附后),并将省财政资金补助款项拨至省建行,由省建行划转至省住房资金管 理部在省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资金专户。   四、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的管理   为保证住房建设按上述规定实施,省财政将继续按湘财(92)行字第34号 《关于对省级行政基建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签订“责任书”;凡新项目 均通过《基本建设预备项目通知书》立项,正式年度计划下达之前,要求各项自筹资 金先行到位(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部在省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住房资金专户); 同时省财政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各项工程的预算,决算实行严格把关,并对重点项目, 将委托有关部门实行重点审查,对施工队伍的确定,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招标的方法确 定。在施工中对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竣工后的各项指标进行验 收考核,对超面积、超标准而引起的超支财政不予认可,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 政法规处罚哲行规定》办理,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上述项目,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均明确产权属国家,应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以上各条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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