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革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卫发[1993]68号颁布时间:1993-12-27
1993年12月27日 湘卫发[1993]68号
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发出
后,省直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都在贯彻与执行,总的来说是好的,但执行过程中反映
一些意见。主要是对个人挂钩后考虑到目前职工承受能力,需要有自负限度。为巩固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改革成果以及确保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挂钩控制在个人经济承受能
力之内,经研究,特对省直公费医疗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
1、除离、退休人员挂钩比例(即离休干部挂2%、退休干部挂5%)不变外,
对抗日战争时期(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同志.
不与个人挂钩。在职干部中,年龄在50--60岁的同志自负挂钩比例改为8%。
2、个人全年自负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之内。超过部分由单位在公费医疗总
额包干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予以解决。
3、上述两项补充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按通知规定,在充分考虑个人经济承受
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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