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3]5号颁布时间:1993-04-29
1993年4月29日 湘政办发[1993]5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
992]48号)精神,改革现行的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公开拍
卖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公物处理办法由内部
分散处理,改为集中公开拍卖,并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价局下属的两个拍卖公
司(行),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单位承办公物拍卖业务。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指定一
家国营拍卖行(公司)承办公物处理的拍卖业务。凡建立公物处理拍卖行的地方,今
后处理公物必须到拍卖行实行公开拍卖,不得内部处理。
二、实行公开拍卖的公物,具体是指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
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
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它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
三、拍卖行在对公物拍卖时,拍卖物品的底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
四、健全财物管理制度。罚没物品、无主公物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脏物拍卖后
所得收入,由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和挪用。执法机关
办案费用,按国务院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拍卖收取的手续费标准,由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具体下达。
五、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审计局、省
监察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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