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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5-23

     2002年5月23日 湘政办发[2002]23号   为确保实现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进一步支持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 设施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要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本地区综合改革之中,将后勤服务设 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抓紧组织具有 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高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学生公寓区建设规划,同时对高校 校园内现有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校园规划的,应考虑分期分 批调整用地和建筑使用性质。今后,高校需增建的学生宿舍和教师住宅及其他后勤服 务设施,原则上不再建在校园内,应本着方便师生、方便管理的原则,在校外统一规 划,集中连片开发建设,保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所需用地。各市、州计划、建设、 财政等部门在安排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高校后勤服务设施 项目的配套工程,统一规划建设好学生公寓区外的水、电、路、排污等公用设施。   二、对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 设项目,需另征土地的,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免缴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按标 准的70%执行。   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房收取工程建设有关费用。   四、对由社会企业投资兴建并经营的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以及其他后勤设施在为 高校提供后勤服务中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和服务性收入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2000]25号文件中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定执行。   五、高校学生公寓(学生宿舍)用电按居民照明电价执行,后勤服务设施用电按 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   六、对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由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社会企业开发建设的学 生公寓、学生食堂以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各金融部门可采取以学生公寓收费权 质押等方式,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执行。   七、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社会企业建设的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只能面向高校提供 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并追缴有关费用。   八、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协调, 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税务 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及时为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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