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机关医务室管理的通知
湘卫发[1993]7号颁布时间:1993-03-22
1993年3月22日 湘卫发[1993]7号
为了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调控机制,既保证机关干部的基本医疗,又克服浪费,
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特对省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医务室(含门诊部)的管理作如下
规定:
1.凡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医务室必须配备具有处方权的医生。新设的医
务室,要经省公费医疗办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的,不给予公费医疗拨款。对于过
去已开设的医务室,要补办有关手续。
2.对医务室购进药品实行金额与品种控制和审批制度。每年年初由各单位提出
购进药品品种与金额计划,送省公费医疗办审批后方能购药。考虑到今年已过去几个
月,以后月份的购药,从发文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报批。
3.医务室用药要贯彻因病施治的原则,禁止随意给药。凡到医务室就诊并用药
者,必须由医生填写省公费医疗办统一印制的诊疗处方,同时具有疾病诊断、用药剂
量及单价、用药金额、就诊者签名等内容。
4.医务室购进的药品,不得以购代销或以存定销,应以实际处方单和处方费用
报销单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处方费用报销单作为记账的原始支出凭证,处方单留
单位备查。各单位医务室使用过的处方单三年内未经省公费医疗办批准不得销毁。
5.医务室要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用药金额。每张处方药品用量,一般病情,不
得超过三天;对慢性病,不得超过七天。平均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20元,如有超过,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6.医务室实行收取挂号费的制度,医务室医务人员数一至两人的,每门诊人次
收0.20元;三人以上的,每门诊人次收0.30元。挂号费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
中报销。医务室收取的挂号费每月结算一次,30%冲销其公费医疗支出,70%用
于医务室建设。对于不按规定收取挂号费的单位,省公费医疗办将按其应收取的挂号
费加倍扣减公费医疗拨款。
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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