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编审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信托投资、旅游企业一九九三年度财务报告的若干规定
湘财外字[1993]482号颁布时间:1993-12-22
1993年12月22日 湘财外字[1993]482号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年度会计报
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为了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我省外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
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旅游、侨汇、外事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
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财务管理体制转轨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好企
业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财经政策、法令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编报财务报告的组织领导
一九九三年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一年,由于向新的财务会计制
度转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各地主管财
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政策,统一部署所
辖外贸企业、外经企业、旅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企业执行统一制度。
企业领导要提高对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认识,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
认真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企业财会部门按时编
报符合质量要求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做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地财政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贯彻落实《企业余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照省财政厅湘财(93)工字第24
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湘财(93)外字第28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
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湘财(93)外字第28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
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湘财(93)外字
第23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
通知》和湘财(93)工字第38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
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认真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
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要及时将有关财务事项(如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任意变动,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
三、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国家及其他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净资产,也足企业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经济基础。因此,各级企业在年度终了以前,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所有者权益
的完整与增值。
1.在执行新制度进行调帐时.企业原帐面的流动基金、固定基金、更新改造资
金等,一律转入国家资本金。企业调帐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
在衔接转帐中可能出现的负数,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的,在资本
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留利中提取的
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历年从利润中提取转入的扶持生产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
在一九八七年底以前财政部拨入的扶持生产周转金,哲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清理核
实后再转作国家资本金。
2.按照新制度规定,企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
鉴于国有外贸、外经、旅游企业实收资本较少,对盈余公积金比较多的企业,应当主
动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督促企业依法
变更有关注册资本数额的工商登记,并有权决定企业将盈余公积金适当转增资本金。
3.企业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各种方式投资举办独立核算企
业,其投资一律通过长期投资帐户核算,新办子、分公司的资本金直接作为上级公司
的法人资本金处理。企业必须健全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境外的投
资。必须转入有关投资帐户核算;帐面保留的境外企业累计留存收益。必须转入盈余
公积金帐户核算。
4.外贸企业在一九九一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
部分转作待处理财产损益。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
贸、物资、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5.各级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企业集中的统筹调剂、企业留利等各项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必须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由同级财政机关纳入汇总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另设“主管部门统筹收益”项目单独反映。
6.外贸企业收到上级部门或主管财政机关拨入的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的
补贴款,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冲减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按规定应收弥补当年亏损的
补贴款,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四、正确核算企业营业收支,如实反映企业利润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执行新制度,并不改变今年的会计期间。因此,各级企业
的营业收入及其财务成果,仍须完整地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和反映。
1.旅游、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在会计期末一律按当
日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帐面人民币金额,调整后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为贯彻稳健原则,对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批准作坏帐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
以单列、反映,不予计算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帐款,按规定单
独反映后,其应付利息可计入财务费用,不再增加挂帐数额。
企业应做好往来帐款的清算工作,分清企业债权债务。对逾期的应收帐款要采取
积极措施抓紧催收,对确应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中省级外贸、外
经企业每笔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帐损失达50万元以上,旅游企
业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坏帐损失应报经省财政厅
审批,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列作坏帐损失。地、市、县企业坏帐损失的
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外经企业发生确实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在报经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投资收益”。
2.根据财务制度改革的精神,差旅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
原则自行确定。而业务招待费则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开支,并以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
税利的企业为单位统一清算,不得超支。外贸企业改变代理进出口的核算制度以后,
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可暂按不超过代购代销收入的2%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企业之间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经营资金,借出单位所得利息收入和借入单位所
付利息支出,均应计入财务费用。对企业长期负债的应付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省财
政厅湘财(93)工字第246号文件执行,即“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
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
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
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总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
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
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
兑损益按照新制度执行。
4.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工资或下浮工
资。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所需职工奖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从提取盈余公
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税后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其中外
经企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后,所发奖金的50%在成本中列支,其余的50%由
七月一日前结余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旅游企业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取的陪
同“超时补贴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工资”,从七月一日起,企业不
再提取陪同“超时补贴基金”。实行工效挂钩的旅游企业可按每人每年180元核入
工资总额基数,其他可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发放,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5.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属
于流动负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应付福利费收不抵支时,用负数列示,如实
反映资产负债情况,不得与公益金混用,也不得乱挤乱列成本(费用)。
6.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省财政厅湘财(93)综字第348号、湘财
(93)会字第365号《转发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和《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执行。企业如未实行住
房制度改革,购建的职工住房,有产权的计入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的则计入无形资
产,同时按购建数额将公益金转作盈余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修建供水、供电、供暖等
配套设施和大宗修理,构成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报经主管
财政机关审批后,计入管理费用或递延资产。
7.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捐赠、罚款、被没收财物等损失,一律在营业
外支出中核算,但在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利时,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
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支出,必须予以调整。
8.由于新制度改变了补贴收入的核算方法,为了便于核算全年利润总额,外贸
企业应将上半年应收补贴统一按新制度的规定调整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地方外贸企业承接中央企业下达的出口任务,或中央企业承接地方下达的出口任
务,依照协议等文件规定执行后,地方企业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补贴或中央企业应收
地方的补贴,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计入补贴收入核算;对地方企业应付中央企业的
出口利润或中央企业应付地方的出口利润,作调减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增
设“转出承包中央(地方)出口利润”项目反映;相应地,中央企业应收地方企业的
出口利润或地方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则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
增设“转入地方(中央)承包出口利润”项目反映。
9.外贸企业经营期货贸易业务,所发生的盈亏暂计入其他业务利润处理。交纳
的保证金不属成本支出,应作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被交易所扣除的保证金计入营业外
支出处理。
10.各级外贸企业开展易货贸易业务发生的盈亏,一律计入本期损益进行核算,
对其发生的顺差或逆差盈亏,应按顺差占出口的比重或逆差占进口的比重计算,扣除
以前年度挂帐的易货贸易盈亏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益,调整本年利润。如果易货贸
易进口、出口由两个独立核算企业依照协议分别进行,企业之间互相清算应当划转对
方的盈亏,也作调整本年利润处理,但执行政府签定的易货贸易协议应按自营业务进
行核算。具体规定,待财政部制定下发后,将另行转发。
11.根据省财政厅湘财(92)商字第389号文件规定,各级外贸企业清算
出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项潜亏,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从1993年起,
分三年摊入成本。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有能力的可以在1993年一次性摊入成
本(费用),也可以分两年或三年摊销,但第一年摊销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未收到
财政机关批复文件以前,企业可暂按自报数摊销。
12.根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和国
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
知》对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按国家规定无法消化的潜亏,经主管财政机关或资产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冲减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资本金。非清产核资试点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13.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截至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
施之日,以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仍按原办法处理,暂不纳入当期损益,实际收
回时,计入营业收入。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从执
行新制度起,按新标准执行。
五、正确进行利润分配
(一)、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
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我厅有关规定,对全年实现的利润进行统一分配。
1.各级外贸企业从一九九三年开始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33%相当于所得
税的利润。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湘财(93)外字第382号
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实现利润应当先行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实行汇总缴库。省级
外贸企业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等上级公司汇总后,统一向省财
政清算缴纳所得税利。一九九三年由财政返回给企业的利润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列入一九九四年决算;返回给主管部门的利润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超亏、贴息
等。根据中央有关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企业上缴国家
税利的比例。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类旅行社(包括其非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
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等),其开展经营取得的所得,统一按33%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其他如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
司,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各级企业归还一九九二年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所需还款资金,经主管财政机
关批准,可以从税前利润中适当扣除,并按扣除数额增加盈余公积金,但如企业实收
资本尚达不到注册资本额,则应通过盈余公积金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3.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按照省财政厅湘财(93)外字第285号通知
规定,在不发生亏损挂帐的前提下,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
费纯收入、速遣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三
十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在计算
上缴主管财政机关税利之前予以扣除;亏损企业不得计提单项留利;盈利企业计提的
单项留利总额,不得超过实现的利润总额 4.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
仍可继续执行省财政厅湘财(93)外字第18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部分外贸工贸
进出口企业补充国家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定的通知》,所提取的流动资金转作国家资本
金,在计算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所得税利之前予以扣除。但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
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有亏损挂帐的企业不得提取。
5.外贸企业按规定上缴33%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后,由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
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仍按有关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所以,我省外贸企业在上述地区
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得利润要补缴差额利润。
6.根据我厅湘财(93)外字第382号文件精神,外贸企业原实行的出口奖
励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停止执行,企业在一九九三年上半年提取的二分钱出口奖
励金应予冲回。
7.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凡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如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收外汇补偿资金的清算,经过财务检查、审计或批复决算对上年损益进
行调整等,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帐;在清算企业本年度应缴主管财政机关所得税利
时,对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当合并计算,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缴所得税利。
(二)考虑到财务制度改革难度大,为了便于施行,各企业举办的境外企业仍然
按财政部、原经贸部、中国银行(89)财商字第31号通知印发的《境外贸易、金
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通知执行,一九九三年度对境外企业
实现的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单独汇总后,上报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分配清算。
(三)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有外贸企业向国家分配税后利润,由主管财政机
关决定;留存企业的利润在公益金提取数额小于公积金提取数额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决定分配比例。外经、旅游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新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后
的未分配利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四)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确定股本
的构成,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国家股股利收入,必须执行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法规发(1992)87号通知印发的《股
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机关组织收缴,
列入预算收入,不得流失。对没有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其实
现的年度利润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允许职工个人入股分红。对
已发生的个人入股经营事例,要将个人交纳的股金改作集资处理,转入有关负债帐户,
并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40%的水平从财务费用中计付利息,不
得分红。
(五)新制度实施后,联营企业利润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如联营企业所
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上缴财政税利比例,投资方分回利润应补缴差额利润或所得税,
如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企业上缴财政税利比例,则不得退还所得税;如联营企
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使实际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不再补缴优惠的所得税。
外经企业应分给联营企业或分包单位的利润一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从联营企业或总
包单位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六)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一九九五年底前,仍
按照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关于旅游
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费收入免缴所得税。缴纳营
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进行分配,30
%上缴旅游主管部门(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收取的30%的服务费,其中30%上缴国
家旅游局),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20%用于职工奖励;50%用于职工福利。用
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不按规定上缴旅游主管部门服务费的企业,不得执行上述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
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企业缴纳的“两金”(即能源交通量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按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利润计征(“税利分流”试点企业除外)。从
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予征集“两金”。
七、按规定编写财务报告
各级外贸、外经、旅游企业应当依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职务企业会计制度》编写财务报告,
各地市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应予认真审核,并正确汇编。
(一)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1.报表种类
一九九三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以下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3表]
(4)外汇收支表[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以上报表的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下发
2.报表汇编口径
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各类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编制完整的
经济实体的会计报表,不得再以业务统计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对于地方企业经营中央
商品,或者中央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的,如果与经营任务配套了亏损补
贴或解缴利润,则应另外单独编制有关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与有关经营合同、
协议或其他文件一并作为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的清算依据,但不能因此打乱企业的完
整报表体系。
3.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1)报表汇编范围:
(2)以表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比率,以及出口、外汇、
上缴中央外汇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情况;
(4)出口每美元成本简要分析;
(5)出口退税执行情况;
(6)调剂外汇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价差实现情况;
(7)应收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8)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9)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10)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11)摊销1991年底以前潜亏情况、占需处理的潜亏比例和占1993年
度管理费用的比例;
(12)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3)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一九九三年度损益的重大影响;
(14)其他需要说明或报请处理的事项。
(二)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1.1993年度国有外经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仍按现行隶属关系编报汇总。汇总
的范围为企业在境内境外所经营的各项业务的财务情况,包括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承担援外项目以及多种经营业务等方面的财务
情况。
2.为了保证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可比性,一九九三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
表》中的“年初数”,应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调整一九九二年末报表的数字填列,其
方法同财政部(93)财会字第34号文的规定;《损益表》中,“上年同期累计
数”栏只填“利润总额”数字,其余项目可不填;其他报表只填本年的实际发生数。
3.外经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和外汇净收入的实现
与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及税金和“两金”的缴纳等情况外,还应说明报
表的汇编企业户数和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数等情况。1993年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实
施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后对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影响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企业
增提折旧影响情况,处理坏帐损失影响情况,调剂外汇损益影响情况,长期借款利息
计入财务费用影响情况,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影响情况等。
4.199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布的1993年12月31日的汇率(中间价)美元和其他货币的折算率,按国家外
汇管理局1993年提供的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三)旅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1.1993年度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汇编范围为本地区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国
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侨汇公司以及度假村、游
乐场等(包括上述企业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
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旅游企业只汇编主要指标表。
2.旅游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第八十三条
的要求编写外,还应说明本年汇编企业户数情况,包括企业类型、盈利与亏损企业户
数等并着重说明新制度实施后对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影响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处
理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影响情况,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影响情况,长期借
款利息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影响情况,扩大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
提基数影响情况,以及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影响情况等。
(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填报。
(五)报表报送方法
一九九三年度各种财务报告统一以软盘和打印的报表同时报送,我们将对年度报
表进行评比、表彰。
(六)报送报表时间
199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基层企业按新制度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
时间执行,各地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汇总报表报送我厅的时间为:
外贸 1994年2月20日之前
外经 1994年3月1日之前
信托 1994年2月20日之前
旅游 1994年3月1日之前
八、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
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以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通知规定为
依据,主要审核企业的利润总额是否真实、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在执行新制度进行调
帐时是否保全了国家资本金、企业存货的计价和应收款项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有条件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后,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审批。
中央企业在各地方分支机构,必须接受中企处的财政监督,对正式上报的年度财
务报告,必须经由中企处签注意见;对中企处审查出的问题和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
认真落实解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