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4日 湘财农字[1993]82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
的通知”[(93)财农字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规
定如下:
一、1992年,我厅与省农经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
若干规定的通知》仍继续执行,但个别条文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
行。
二、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应分别建立修购(折旧)基金和后备(风险)基金。
修购(折旧)基金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原值的8-10%提取,后备(风险)基金的提取,
一般按不少于净利润的10%。各地县财政也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开展有偿服务的全额事业单位奖金免税限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通过开展有偿经营服务,做到经费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其全年免税奖金
限额为5.5个月基本工资额。
(二)经费自立程度在60%以上的(不含60%)事业单位,全年免税奖金限
额为4.5个月基本工资额;自立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至60%的,全
年免税奖金限额为3.5个月基本工资额。
(三)自立程度在30%以下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为3个月基本
工资额。
(四)原来就是差额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免税奖金限额可由同级财政部门
视其服务创收增长情况参照上述标准予以核定。
所谓经费自立程度是指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业务费可不计算在内。
上述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限额的单位,3个月以内的比照行政单位的标准
计发(即全年660元),3个月以上的,按本单位的基本工资额计发。超过规定免
税限额发放奖金的,照章纳税。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的意见》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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