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2日 湘财外字[1993]287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外字第477号《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有关
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专用基金的调整事项,首先应将增加有关专用基金的事项进行调整,如
有价证券中从购买日起至6月30日止的应计利息或应收股利,在新制度实施前,增
加有关的专用基金;再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再依次冲减已完专项工程支出中的利
息和汇兑损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利息和汇兑损益,专用借款、投资借款中的利息、
汇兑损益;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赤字按序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三、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按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顺序进行弥补后仍有赤字的,计入待摊费用,在今年内
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超时补贴基金不允许出现赤字,已出现的赤字转
入企业流动负债中的应付工资,由企业在今年内自行消化。
五、旅行社的超时补贴核入工资基金数或工资包干数额中,不再另提超时补贴基
金。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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