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日 湘财农字[1993]266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森工企业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均以独立经济核算实体为前提,根据主营业
务的性质和核算清晰、简便、准确为原则,可参照执行相应的工业、农业、商品流通、
交通运输、施工等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但国家已明确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在计
算上交利润时,“八五”期间可继续执行财务包干办法。
二、森工企业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时,有关政策衔接除执行财政部规定和我厅
湘财(93)工字第246号文件有关规定外,特殊政策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关于待转国家周转材资金的处理。
此项资金先应认真清理,对尚有的平价库存要一次升值到位。调整清理后的余额
可作如下处理:①弥补超过五年以上的亏损挂帐(弥补顺序列在大修理基金之后);
②冲减更改资金赤字(不含主管部门欠拨而造成的赤字)、生产发展基金赤字;③冲
减木材的盘亏和毁损(需报经省财政批准)。剩余资金全部转为实收资本。
2.木材收购环节缴纳的税金、乡村提留的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实施制造成本法的规定,森工企业在木材收购环节缴纳的税金、
乡村提留等,计入木材进价。
3.营林资金、林路基金的处理
老制度中营林资金、林路基金应首先与对应的已完营林工程等进行调整,之后转
作“专项应付款”核算,属于此两项资金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4.商品储运费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森工采运企业的商品储运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有关森工企业维简费的计提、收取、管理,待研究后另行下达。
三、森工企业在转帐时,应将专用基金、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待转国家周转材
资金的调整事项及转帐情况说明在七月二十日前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以上,请布置所属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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