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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3]280号颁布时间:1993-07-05

     1993年7月5日 湘财农字[1993]280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新制度执行以后,原提取备荒基金办法停止执行。现有备荒基金余额与后备 基金同顺序处理。   二、水产企业提取鱼池堤干更新费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提取或收取的鱼池堤干 更新费转入“专项应付款”下设明细科目核算。   三、企业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支渠、机井、 水泥晒场、防护林等均应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折旧的来源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处理。   四、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应 按省统一印发的格式填报。“资产负债表”中因考虑企业内单独核算单位填报需要, 在新会计制度统一的格式中,相应增加了“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 以及“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等四个项目,分别根据企业“内部往来” 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作为独立核算企业报出时,上述四项应无余额。   五、关于业务招待费比例控制问题,原则上以独立核算企业的销售收入为计算依 据。对单独核算较为健全,场(厂、矿)部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也可以 单独核算单位的销售收入为计算依据,场(厂、矿)部的业务招待费则由所属单独核 算单位控制数中集中一定数额,并报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六、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衔接的政策按我厅湘财(93)工字第246号文件执行。   七、企业转帐时,应将专用基金、固定基金、流动资金的调整事项及转帐情况说 明在7月20日前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以上,请布置所属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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