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犯人和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湘财农字[1993]362号颁布时间:1993-09-07
1993年9月7日 湘财农字[1993]362号
根据我省犯人和劳教人员现行伙食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
高犯人和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在现行犯人和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调
整后的伙食费标准为:劳改农业单位犯人每人每月49.5元,劳改工业单位每人每
月51元,少年犯及劳教人员每人每月52元。
二、时间:此次提标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提标所需经费实行分别负担的原则,即省财政补贴三分之一,劳改劳教单位
自行消化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部分,省级“两劳”单位由省主管局负担,地市
“两劳”单位由地市负担。
各单位务必认真落实有关资金,以解决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生活急需,确保监所秩
序稳定和改造、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