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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湖南省林业“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管理办法

湘林计[1992]102号颁布时间:1992-12-31

     1992年12月31日 湘林计[1992]10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林业“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林业系统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林业“两金一费”时, 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集体林‘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见附件一)和 “湖南省国营林场苗圃‘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见附件二)   第三条 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基本内容、规格和格式由湖南省林业厅统一设计, 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套印“湖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专用章”,到 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刷,并由省林业厅负责向全省林业系统内和代收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发放。   第四条 根据国家物价司、林业部有关规定,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不属行政 事业性收费。不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领购   第五条 领购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配有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六条 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领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其领购程序如下:   (一)省林业厅负责为各地、州、市林业局向省财政厅统一申请领购“湖南省行 政事业性收费专业收款收据领购证”,并向各地、州、市林业局发放。各地、州、市 林业局到省林业厅领购林业专业收款收据时,须持“领购证”领取。   (二)各地、州、市林业局为所属县(市)收费单位领购林业专业收款收据时, 必须填报“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使用情况表”(见附件三),持各地 州市财政局开具:湖南省专业收款收据领购通知书(见附件四),到省林业厅领购; 各县市林业局凭县市财政局开具的“领购通知书”和“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表”到地、 州、市林业局领购。   (三)主管部门应按“领购通知书”所控制的数量及有关意见供应林业专业收款 收据。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发放范围和增加林业专业收款 收据供应数量,更不得无领购通知书发放林业专业收款收据。违者按省财政厅有关规 定,停止发放林业专业收款收据。   三、使用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在启用林业专业收款收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 现后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对遗失的林业专业收款收据,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 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于事发后十日内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上 级林业主管部门,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据,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委 托县以下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代收“两金一费”使用湖南省集体林“两金一费” 专业收据的,应对有关代征人员颁发《湖南省林业基金征管证》。   第八条 依法没收的木材变价款使用林业专业收款收据。   第九条 用小面额定额收据收取的“两金一费”,由于不便于区分资金渠道,一 律作为育林基金入帐。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不得与其他票 据相互混(代)用。下述情况不得使用林业专业收款收据:   (一)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二)罚没款项;   (三)林业“两金一费”以外的其他收费。   第十一条 “湖南省集体林‘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不得和“湖南省国营林 场苗圃‘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混用。    四、管 理   第十二条 林业专业收款收据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和混(代)用。使用后的林 业专业收款收据存根留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未经同级财 政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外单位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日常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管理制度,严格领购、使用、缴销手续。要 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领购, 要按领购单位建立分户明细台帐(见附件五、六)。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印刷、发放、 报废、缴销和结存要相应设置总台帐,平时应及时登记,定期清理核对。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管理的职责是;   (一)省林业厅提出印刷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申请,设计其名称、种类、规格和 式样,向省财政厅报批;   (二)省林业厅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领购证和有关报表,并向各地、州、市、林 业局发放领购证、有关报表和林业专业收款收据;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核对本系统和代收单位林业专业收款收据的 发放、使用、缴销和结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五)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经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凡不按本规定统一使用林业专业收 款收据,而用其他票据代替征收的“两金一费”,一律视作违纪,全部上缴省、地林 业主管部门。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前各地已印刷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到1 992年12月31日止。从1993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林业专业收款收据, 各地、县原“两金矿费”收据同时废止,并在清理结算、造册登记后,由原发放单位 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林业系统内所有征收林业“两金一费”单位和代 收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作相应补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文件规定,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湖南省集体林“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略) 附件二:《湖南省国营农场苗圃“两金一费”专业收款收据》(略) 附件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使用情况表》(略) 附件四:《湖南省专业收款收据领购通知书》(略) 附件五:《领购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分户登记簿》(略) 附件六:《单位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登记簿》(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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