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8日 湘财外字[1993]382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商字第217号《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
规定》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外经委商议,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外贸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各外贸企业均应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管理,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省级外贸企业实现利润一律按33%的比例向省
财政上缴。其上缴办法是,企业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财政利润填具“利润缴款
书”,并以“外贸企业利润”科目缴至省国库,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三、省级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上缴的利润,原则上由预算返回,重点用于弥补外
贸企业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增加企业国家资本金和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
四、地市外贸企业的利润上缴和分配办法,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过去我厅和经
贸主管部门制定的与上述规定相低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
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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