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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湘财外字[1993]382号颁布时间:1993-10-18

     1993年10月18日 湘财外字[1993]382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商字第217号《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 规定》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外经委商议,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外贸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各外贸企业均应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管理,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省级外贸企业实现利润一律按33%的比例向省 财政上缴。其上缴办法是,企业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财政利润填具“利润缴款 书”,并以“外贸企业利润”科目缴至省国库,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三、省级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上缴的利润,原则上由预算返回,重点用于弥补外 贸企业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增加企业国家资本金和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   四、地市外贸企业的利润上缴和分配办法,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过去我厅和经 贸主管部门制定的与上述规定相低触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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