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湘农开领字[1993]16号颁布时间:1993-12-01
1993年12月1日 湘农开领字[1993]16号
第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理顺资金财务管理关系。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
公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确定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会计与出纳工作必须
分设。要安排(或聘请)具备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职称又熟悉工程财务的同志担任
专职会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在银行设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真正做到
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出纳工作要安排熟悉出纳业务的同志担任或兼职。农业综合
开发资金涉及地方财政配套、有偿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这笔专项
资金的管理,安排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立项项目计划的调查、
审定和资金的安排,由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实施。
第二条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严肃性。农业综合开发三年立项规划,由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可行性评估论证后向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
组申报,年度立项项目实施计划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批。
银行贷款项目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与同级银行联合行文报批。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
目实施计划必须在上年度的十一月底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贷款部分
并报省农业银行)。报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计划、建设任务、投资额
度,地(市)、县党政领导、农业综合开发办不得任意变更。农业综合开发立项项目
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在一个月之内逐级批复下达,如确需变更,必须由地市农业
综合开发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经省农业开发办批准。未经批准自行变更的,省农
业综合开发办将按变更资金数额相应核减该地(市)的农业综合开发办资金额度。
第三条 资金配套与拨付。地(市)、县配套资金,在按计划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不得用其他专项资金顶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璃保资金来源和及时调度资金。在
安排下拨上级资金前,应先检查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凡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依据程度
不同,可缓拨、减拨、停拨上级资金。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农业综合开
发办必须设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必须由同级财政和
农业综合开发办联合行文下达,同时抄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地(市)财政在收到省
财政资金指标文后一个月内必须将项目资金指标安排到各县(市),本级配套资金也
要同步到位。县(市)财政要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将上级下达的资金指标和本级配套
资金按季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储存,然后按项目区工程建设进度报帐支付,
保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条 地(市)、县本级财政配套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可在50%
范围以内实行有偿使用。这部分有偿资金是本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偿基金,由财政局
与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共同协商安排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主要应投放到经济
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上去。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周期长的项目,也要与高
效农产品开发结合起来。地(市)县配套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后,原规定县级对上级安
排有偿资金可增加10%的条款不再执行。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是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共同职
责,必须保证按合同规定期限回收。各级党政领导、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都不
准擅自开减免口子,谁开口子谁负责。到期回收后的有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在不影
响解缴上级财政的前提下,在哪一级有间欧期,就由哪一级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
共同商定安排,短期周转滚动使用,原则上用于效益好的短、平、快项目。短期周转
资金,可收取一定资金占用费,费率由各级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自行确定,最高
不能超过农行同期利率水平。所收取的资金占用率,80%转入本级农业综合开发有
偿资金基金,20%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业务经费,用于周转金管理中购置印刷
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购
置必要的业务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回收奖励等。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正常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生活设施由同级政府和财政统
筹安排。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的0.7
5%提取。由地(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掌握,按项目的不同情况
调剂安排使用。为了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调作他用。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经费限用于项目区内推广科技成果项目、技术
培训和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服务体系简易仪器设备购置补助。该项经费应在项目
计划中安排,不能单独拔给有关部门。科技人员到项目区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可给予
适当差旅费补助,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适当奖励。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等不能
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资金只限用于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准的立项项
目。贴息资金必须由债务单位落实贷款后向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申报,
然后逐级汇总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批,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按实际贷款额
度下达贴息指标,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林业建设
项目,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贷款项目也可给予适当贴息,其他短、平、快效益好的
贷款项目一般不予贴息。贴息时间为立项贷款项目实施的第一年,贴息标准最高不超
过银行利率标准的50%。
第九条 村、组集体及群众集资。现金部分(含以资抵劳)由乡、村通过当地信
用社采取汇款方式,缴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储存。以物折资部分,由
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核宰入帐。农民群众的集资、以物折资或以资抵劳,村民委
员会必须坚持“三公开”,即集资数公开、使用数公开、结存数公开。
第十条 发挥群众投入的主体作用。对于一般的土石方工程,要发动项目区群众
投劳完成。对于一些工程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农民无力承担的工程,如渡槽隧涵、
机电安装、基础灌浆、需要机械施工万方以上的土石方等单项工程,可实行承包,但
必须公开招标。招标承包项目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坚持按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拨付资金,
必须留20%的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奖惩办法。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必须按时、按
质、按量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对项目完成进度快、工程质量好、资金配套足额及时、
管理好的地(市)县优先安排资金,并给予奖励。对项目完成进度慢、工程标准低、
质量差、资金配套不落实、管理工作松懈的地(市)县将少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市)级报帐的核算管理办法。实行这一办
法,是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统一核算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
门近年来的普遍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市)级统一核算的报帐制管理方式,
有利于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促进各级做好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的配套、分配、到位和到项工作;有利于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全面、准确、
及时地了解和掌握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和开发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市)级报帐管理方式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报帐制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同级财政审核监督。
报帐制由县(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审核。
(二)报帐制由农业综合开发办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由同级
财政分次拨入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三)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必须分项目区设立专帐。
(四)项目资金报帐前必须填制“报帐清单”(见附表一),一式三份,项目区
留存一份,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财务记帐一份,存档一份。
(五)村、组集体及群众集资(实物部分),由项目区按附表二要求填报县(市)
农业综合开发办核实入帐。
(六)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必须填制工程决算汇总表(见附表三),并附结算
发票一并进入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计档案。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必须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资料分类编号装订,分档排列,并设专柜存放,由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有开发资金投入的山、水、田、林、路,如被
征用或纳入经济开发区,应加数收回投入的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收回的资金在报经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准后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区。
第十五条 附则
(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可根据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情
况的实施细则,并抄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四)本规定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项目)报帐清单(略)
附表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村、组及群众集资明细表(略)
附表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工程决算汇总表(略)
附表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施工单位概(预、决)算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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