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上交省政府留成外汇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3]6号颁布时间:1993-04-30
1993年4月30日 湘政办发[1993]6号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我省留成外汇,集中财力办大事,增强出口创汇后劲,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我省近几年外汇留成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外汇留成的政策,
省政府决定对上交省的留成外汇比例和办法作适当调整。
一、上交省的留成外汇根据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下达我省的年度出口计划,剔除
易货贸易和三资企业出口创汇外,按76%收汇率计算,上交省20%,其中有偿1
5%,无偿5%。使用周转外汇和“三来一补”的工缴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外经贸委
应按此要求将上交任务下达各出口创汇单位包干落实,各外贸公司和出口企业要确保
完成,在执行中,逐月按实际结汇数比例上交,年终统一结算,完成上交外汇任务后
的超计划出口结汇,按超额数无偿上交2.5%,其余留给出口创汇企业。
二、上交省的有偿留成外汇,按原规定仍由省计委管理,省外汇局按月全部划入
省计委帐户,按省外汇调剂中心当时调剂价,由省计委向交汇企业逐月或逐笔返还人
民币。上交省的无偿外汇,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外汇局按月全部划入省财政厅帐户,
并实行上交外汇与退税挂钩。其中2000万美元无偿外汇额度,由省财政厅按收交
进度,逐月等比例划入省计委帐户,三季度末完成总额的75%,年末保证足额划转;
应返各地州市的部分,仍按省政府原来的规定,由省财政厅直接同各地州市结算。计
划内其余无偿外汇额,度由财政有偿转交给省计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价格原则,由
省计委向财政厅补偿人民币,用于弥补出口退税。
三、为了保证中央工贸和指定经营商品(即双轨制)出口创汇中的我省应得留成
外汇能及时足额到位,该部分出口收汇按第一条规定应留省的外汇,由省外汇局直接
在省内办理。
四、本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上交省的留成外汇的规定与本
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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