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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折旧费能否先行分配给股东单位的答复

湘财便外字[1993]110号颁布时间:1993-11-30

     1993年11月30日 湘财便外字[1993]110号 湖南四水花岗石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将折旧费分给各股东单位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企业提取的折旧 基金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投资人投入资本的转化。因此, 将折旧费先行分配实际上是抽走资本的行为,你司董事会作出将折旧费分配给股东的 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请立即纠正。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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