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口岸办关于湖南省口岸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湘财外字[1993]308号颁布时间:1993-07-21
1993年7月21日 湘财外字[1993]308号
第一条 为了不断改善长沙空港口岸的通关条件,加强口岸建设,经研究,并请
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湖南省口岸建设基金,根据省政府湘政发(90)33号文
件和湘政办函(93)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口岸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口岸基金”)的来源:
1.由长沙至香港包机5家经营公司根据1993年2月19日签署的《长沙包
机经营补充协议》的规定,由5家公司上缴的经费;
2.口岸基金的利息收入;
3.其他可作为口岸基金的收入。
第三条 口岸基金由长沙至香港包机经营单位香港三湘公司永光旅行社每年上缴
省财政(上半年上缴截止日期为7月10日,下半年上缴截止日期为次年元月10
日),由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开立港币帐户储存,专款专用。
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分行
帐 号:8240130036000
收款单位:省财政厅外经处
第四条 应上缴的口岸基金一律用港币上缴,如不能按期上缴,从逾期之日起按
香港市场利率计算港币利息一并上缴。
第五条 口岸基金主要用于:
1.口岸通道和通关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中由省里负担部分的开支;
2.联检设施改造中应由省里负担的开支;
3.省口岸办建设和发展项目的开支;
4.省政府特指的与口岸事业有关的开支。
第六条 口岸基金的使用,由省口岸办掌握,重大开支报请省政府审批。省财政
厅按上述原则凭批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口岸基金的使用,一般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币和外汇兑换应按支付日期
国家公布的调剂价执行。特殊倩况经批准可支付一定数额的港币。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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