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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因公临时出国(境)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3]481号颁布时间:1993-12-20

     1993年12月20日 湘财外字[1993]4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 游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和管理,严格地把好出国经费 和用汇审批关,杜绝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现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有 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各归口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 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那些没有明确公务目的 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团组,要坚持原则,坚决予以抵制,不安排用汇指标。对不合 理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二、各单位要根据中办发(93)16号文件的要求,对公费出国(境)情况进 行一次清理,除对那些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外,对再次出国 (境)重领和超标准的服装补助费,也应清理退还。出国(境)人员领取服装补助费, 必须以审批机关下达的任务批件和人员批件为依据,否则,不予发给。各单位财会部 门应对出国(境)人员领取服装补助费用进行专门登记,防止重领和超标准发放。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用汇,必须先由所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讲明 出国的时间、地点、任务、用汇概数和人民币资金来源,然后携带省政府开具的任务 批件、人员批件、签证事项表,对方邀请函(附译文),到有关部门申请供汇。对人 民币资金不落实或资料不全的,批汇部门有权拒绝供汇。   四、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者财会部门不得支付服装费,出国(境)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五、审核报帐的有关要求。   1.出国(境)团组归国后,十天之内要到原批汇单位申请报帐,确因客观原因 页不能及时报帐的,最迟不超过两周。   2.报帐须由组团单位首先填写费用支出明细表,用汇核销表,由有关人员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后,附出国费用原始凭证、换汇水单和护照到省财政厅或省外汇管理局 申报。   3.供汇部门报帐时,除伙食费执行包干标准的不需提供原始单据,公杂费尽量 索取原始发票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核报外,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均需提供原始 凭证据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中央组团的须有原始凭证复印件和费用分摊证明(须 有团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方能报帐,在同一个团组中使用不同来源外汇 的,组团单位应将原始凭证复印,并将费用按不同外汇来源的人数进行分割,写出证 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报帐。   4.事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绕道香港或其他国家的,一律不得报销其费用。因 特殊情况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延期归国的,需到省政府办公厅补办手续方可报销费 用。   5.各单位财会部门要督促本单位出国人员回来后及时报帐,并以财政或外汇管 理部门核销的外汇数和相应的银行水单核报人民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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