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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一九九三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商字[1993]411号颁布时间:1993-11-05

     1993年11月5日 湘财商字[1993]411号   1993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财政系统的信托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财务决算工作要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按照我厅湘财(9 3)商字第253号、第384号通知规定,做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处理。 现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41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和帐务清理核对工作   1、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终以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核实帐务,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对清查出来的帐外财产,应按规定及 时登记入帐。发生的盘亏和毁损,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按规定 及时报经批准后核销。财产报损审批权限,省级企业国家固定资产盘亏、损毁报废在 50万元以内,流动资产(含商品)盘亏和毁损报废抵减盘盈后净损失10万元以内 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上述额度的固定资产报损,报主管部门和我厅会省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上述额度的流动资产报损,报主管部门和我厅审批;地、 州、市、县级企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企业产 权变动财产清查发现的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对于完全用国有资产新开办登记注册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中央和省规定其 财务与行政机关脱钩,并纳入国有企业财产核算和管理范围;按规定上交财政的税利, 应及时足额入库;发生的财产损失要严格按新制度规定报批处理。巳确定撤销、合并 的企业,应清理帐务,收回人欠资金,严禁财产和资金流失。经过清理发生的亏损, 财政不予弥补。   3、国有商业企业按照我厅湘财(92)商字第389号通知规定应处理的潜亏, 今年7月1日以前消化的部分,仍列营业外支出;属于7月1日以后消化的部分,按 湘财(93)商字第253号通知将原已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潜亏转入待处理财产 损益,按原确定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4.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出售或有偿转让应限于多余闲置的部分,并 按规定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不得以出售和出租或转让固定资产影响正常生产和经营。   5.企业购置专控商品交纳的调节基金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二、核实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企业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乱摊乱挤或少提少计成本(费用)。凡未按规 定核算成本(费用)、或乱列营业外支出的,都应在年终前调整帐务。   1.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应按新制度规定标准分类提取折旧,少数企业因固定资 产类别繁多,执行分类折旧暂有因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采用综合折旧 办法,但其折旧率不能低于分类折旧率的最低标准;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的,但按 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可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 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应提的折旧为止;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设备,不再 提取折旧。企业不得以少提折旧或不提折旧办法减亏或增盈。   2.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式集资,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 券的利率,高于同期国库券利率的部分。不得列支成本(费用)。   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单项奖和应由 在建工程支出开支的部分外,均采取核入工资基数总挂总提进入成本(费用)。未实 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工资包干的办法计入 成本(费用),不再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   4.企业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湘劳薪字(1993)207号通知精神,自 主确定发放给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应视其承受能力,发放标准以每项每月不超过1 8元(含离退休职工)为前提。其资金来源:书报费按实际发放数作追加工资,洗理 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5.企业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上半年按实发的职工工资总 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 %提取,下半年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工会经费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   6.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截至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之日,以 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仍按老办法处理,暂不纳入当期损益核算;实际收回时, 直接计入营业收入。计提坏帐准备金,以新制度执行以后新发生的应收帐款年末余额 作为基数,按规定计提和使用。同时按新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但暂不 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   三、做好住房基金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的住房基金应按我厅湘财(92)综字第318号、3 83号和(93)财综字第348号转发财政部《企业住房基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不得因扩大住房基金来源而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对企业擅自扩大住房基金来源与支出的,要严格按规定调整过来。   1.企业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住房周转金,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提取。住房的折 旧费和修理基金,按新的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按 房改前三年平均数计提;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房改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 比例提取。按新的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基金,全额纳入国有企业住房基金,作为负债 并实行单独管理。   2.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 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3.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4.经批准发放提租补贴的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提福利基金、工会经 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等各项基金。   5.企业新旧公有住房出售前,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未经合法评估机 构的评估而擅自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低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 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按国家有关房改规 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所发生的净损失(所得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湘财(93) 商字第253号文曾明确计入营业外支出,现改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即经同级财 政部门核批后,从住房基金中核销。   四、加强国有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1.实行国有民营(或称私营)的企业应只限于经营不正常、扭亏无望的小型企 业或门店,并合理确定企业与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责任。 凡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其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等都应汇总列入年 度会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办法,防止和纠正以包以租代管的行为。   2.凡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应先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清 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等,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 有关帐务。清理完毕后,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清册,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 时提出是否同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意见。   3,经批准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企业 国有民营前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承租合同的规定,由有关方负责继续清查处理。企 业国有民营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责收回或者偿还。   4.国有民营企业的承租者,必须出具与承租资产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 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现金存入银行。   5.企业在承租合同中应当明确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承租方应按承 租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向出租方交纳租金。承租者应依法纳税。   6.出租者在国有民营期内,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企业出租所得收入应全 部列入企业核算盈亏,不得摆在帐外作为“小钱柜”。   7.国有民营期满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出租方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民营期 间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凡达到承租合同规定要求的,可退还全部担保财产, 凡达不到承租合同规定要求的,应当由承租者提供的财产物资弥补。   五、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清算工作   1、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新增效益 工资。未完成效益指标的,应按规定计算下浮工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 但因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对完成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影响 较大的,经同级财政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国有商业企业按湘财(92)商字第3 89号通知规定,因处理潜亏,对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批准,也可给予 适当照顾。   2、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并享受国家补贴的企业在计算效益工资时,应 按年初核定实现税利指标的口径考核,如果年初核定的实现税利基数中包含了国家补 贴收入,年终清算时,利润总额可不作调整,反之应予扣除补贴收入计算。   3、年度结算前,企业应及时搞好工效挂钩的清算工作,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 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六、核实企业盈亏,做好企业收入清算工作   1.根据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一般应当在发出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贷款的凭据后确认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 实现。凡当年实现的收入,都应如实反映,体现盈亏。   2.年度前,企业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的税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应上交 财理的承包收入,在12月10日前足额入库;非承包企业应交未交的财政收入在1 2月20日前办理交库手续。财政应拨未拨企业的各项补贴、亏损企业应补未补亏损, 1至11月的按计划控制数,按实办理拨(退)款手续,12月的,在12月20日 前按年度计划控制数和当月预计办理拨(退)款手续,年度决算时,经同级财政部门 核实后多退少补。   各级粮食部门对财政的补贴款如亏损补贴、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费用和利息补贴、 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等,必须如数及时拨到粮食企业,用于抵补粮食商业政策 性亏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补贴,企业全部作“政策性补贴收入”处理并 入“粮食商业”统一核算。财政补贴后,粮食商业统算,有盈利的,全部留给企业, 发生亏损的,由企业自行负担。   3.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改进以后,其财务处理办法应按照省粮食局、省财 政厅湘粮财联(1993)101号通知规定执行。经济合同收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 的范围只限于省政府湘政发(1993)5号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不得突破;价 外加价的标准总的原则是随行就市加价外加价。在市场粮价低于省政府规定保护价加 价外加价时,每50公斤稻谷按保护价加价外加价2.56元收购:在市场粮价高于 保护价加价外加价时,每50公斤稻谷按市场价加中央价外加价1.14元收购;中 央财政的价外加价由省粮食局逐级预拨给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 粮食年度终了后,各地、州、市粮食局要在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根据各县(市)上报 的实际收购数量(以统计报表数字为准),品种和价外加价标准,经同级财政局审核 后联合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经省财、粮两厅局审核后,多退少补。超过省政府 下达的经济合同收购部分和各地自行提高价外加价标准而增加的开支,中央财政和省 财政不予负担;超过收购保护价加价外补贴收购的粮食,省财政不支付省应承担的补 贴。对经济合同收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各地要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落实到位,严 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财政部(93)财商字第271号《关于扣款弥补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地方财 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扣拨了对我省的粮食补贴专款,相应拨给中国人民银 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地区和挂帐数额拨给当地负责粮食企业贷 款的各业务银行,专业银行收到此款后相应核销粮食企业贷款,粮食企业视同财政增 拨补贴,核销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并如数冲减“应收补贴款”或应收未收“补贴 收入”。   5.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3)财商字 第222号《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 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的省间粮食系统内部调拨的专储粮,调拨双方要按国家规定的 结算价格结算,车板交货前的费用由调入方负担。专储粮调入后,中央财政根据实际 调入的数量、品种、贷款金额、优惠利率和储备时间对调入方给予贷款贴息和定额费 用补贴,同时,相应减少调出方的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   经批准销售的专储粮,对于1992年度以前收购的专储粮,销售价格不能低于 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对于1992年以后收购的专储粮,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省规定 的专储粮收购保护价或结算价;按高出结算价或收购保护价销售后,粮食企业要将实 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或保护价的差价扣除销售费用后全额上交,其上交款项通过“其 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6.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专项财务审计中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应及时调整帐务,调增利润或调减亏损,属于应上交财政的收入,应足额入库。   7.根据我厅湘财(93)商字第253号文件规定,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 “八五”期间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企业税前还贷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省级粮 食企业一个项目归还贷款在5万元以内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 地市财政部门审核签具意见报省粮食局转我厅审批。全省新华书店系统的税前还贷由 省新华书店汇总,报省新闻出版局和我厅审批。   8.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财政已弥补的企业亏损,以及各种补贴, 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与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对清楚,数字不一致的要查清说明原 因。   七、做好财务分析和决算编报工作   1.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变化的 主要原因。重点分析销售、毛利、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利润分配、资金运用、 亏损企业亏损、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 重点。既要有情况、有问题,又要有典型材料和合理化建议;同时要求文字精炼。条 理清楚。   2.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省级粮 食企业还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 决算报表报地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汇总报送我厅。   3.商业、文教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按决算布置会议布置的表格编报,粮食企业 汇总会计报表,由我厅会同省粮食局布置下达,信托投资公司系统的报表格式由省信 托投资公司印发。   4.汇编方法。地、州、市、县商业、文教企业和零陵、郴州、衡阳三地市粮食 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商业、文教企业的汇总会计 报表由我厅直接汇总,省级粮食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由省粮食局汇总报送我厅。   5.报送份数。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会计报表报送我厅一份(商业、文教、 三地市粮食),并报数据软盘;省级商业、文教企业报送我厅二份,粮食系统由省粮 食局汇总报送我厅二份,并附省直各单位、局本级及地、州、市粮食局汇总的报表一 份,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系统汇总报表报我厅两份。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统计、审 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省级粮食企业还应送当地财政部门一份。   6.报送时间。地、州、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于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报送我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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