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在电影发行体制改革中不得拒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文电[1993]18号颁布时间:1993-02-03
1993年2月3日 湘文电[1993]18号
最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针对少数单位乘电影发行机制改革之机,少缴或
不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电影体制改革中不得拒
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广发影字[1992]933号)。严格规定任何应
缴单位不得借口改革拒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根据广电部、财政部上述通知精神,特重申: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税务
局、工商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转发和贯彻广发影字(1991)13号文件的通
知》(湘文电[1991]70号)仍然有效;“通知”中有关“从影院售出的每张
电影票款中提取0.1元用作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0.05元上缴国家电影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委员会,0.05元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湖南省委员
会”的规定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应缴单位不得拒缴。
自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在国家决定调整电影票价的基础上收取的。实际
上是国家把应收取的税金留作电影事业的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资金性质。最近,我
省少数单位漏报、少缴甚至不缴这项资金,是一种明显的违返财经纪律的行为。对此,
各地、州、市文化局,财政局应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切实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要继续负责做好该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保证该项资金按规定上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