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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使用费率的通知

湘财商字[1993]53号颁布时间:1993-02-15

     1993年2月15日 湘财商字[1993]53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决定调 整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包括商业、粮食、外贸、旅游、侨汇、外事企业,以下 简称商贸周转金)借款使用费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商贸周转金借款月使用费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 5‰。   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发放的尚未到期的商贸周转金借款,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 的使用费率执行;逾期借款除按日计收0.5‰的滞期费外,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月使 用费率也由3‰调整为5‰,在省财政计算使用费时向各地一并收取。   三、其他事项仍按湘财(88)商字第365号通知规定办理。   四、请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商贸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借款申报、 审批等手续,认真做好借款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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