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使用费率的补充通知
湘财商字[1993]78号颁布时间:1993-08-11
1993年8月11日 湘财商字[1993]78号
据了解,目前少数地方在执行商贸企业发展周转金使用费率上存在一些问题,有
的地县层层加码,收取使用费,有的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收使用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对此,企业和主管部门很有意见。为加强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更好地支持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周转金发放过程中存在时间差和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今年一月
一日起,地、州、市财政局可在省定月使用费率5‰的基础上,以不突破1‰的幅度
内掌握加收使用费,但县(市)不得再行加收。加收的使用费用于地、州、市财政局
商财部门周转金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省原对部分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和少数商业、粮食困难企业实行了周转金借款
免收使用费照顾,各地不得在合同规定借款期内收取使用费。
三、凡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使用费率,都应立即纠正过来。
对于不执行本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停止发放商贸周转金。
其他事项请严格按照湘财(93)商字第53号,湘财(88)商字第365号
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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