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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商字[1993]384号颁布时间:1993-10-21

     1993年10月21日 湘财商字[1993]384号   我厅湘财(93)商字第253号《关于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企业实施新的财 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新的 政策衔接问题。需要明确。现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405号、(93)财工 字第376号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资本金出现负数处理问题   企业按国家规定调帐时,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按国家规定 在新老制度衔接转帐中出现的负数,应视性质区别处理: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出现的负数,转入资本公积金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企 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出现的 负数。转入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二、专用基金范围及结转方式问题   湘财(93)商字第253号文件规定,已完工项目的长期负债利息,经过批准 冲减专用基金结余,其专用基金范围是指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 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对专用基金中 的更新改造基金有结余的,其余额应转作国家资本金,有赤字的应以大修理基金、生 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调剂基金)弥补。抵补后仍有赤字的.冲减国家资本金;但 对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调剂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其余额 在转作盈余公积时。或其赤字在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时,应采取加总结转方式。   三、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挂帐处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0)1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3月15日起, 调低国产彩电的特别消费税、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基金,对3月15日商业企业 库存国产彩电中已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基金部分的退税和退基金问题,在清理核 实库存数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税务部门退税、工业生产企业退基金。新制度实施 后,商业企业对税务部门和工业企业仍未退足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基金,应继 续催促税务部门和企业按国率院文件规定退补。对税务部门确实无法退补彩电特别消 费税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冲抵盈余公积金;对工业生产企业尚未退补国产化基 金造成的挂帐,企业在调帐时作其他应收款处理。   四、新老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不一致的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按老制度规定还未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 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 旧,直到提足应提折旧为止。对于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五、试营业期间固定资产作价、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在试营业期间。对已力、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新制度规定计价转入固 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对虽已交付使用(试营业)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 价转入固定资产,同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 的折旧。   六、新制度未明确列支渠道但国家规定允许开支的费用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以前,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一部分费用,新制度没有明确列支渠道。 这些费用主要有: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办公 费、微机联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城市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 企业搬迁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新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对经政 府或财政部门允许开支的上述费用,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团体会费、办公费、微机联 网安装费、电话初装费、家属委员会会费、城市煤气管理费、暖气管理费、独生子女 保健费等,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在营业 外支出中列支   七、1991年一次性专项处理库存商品财务处理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国有商业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1)11 号通知,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削价损失仍按我厅湘财(91)商字第390号、 530号通知规定处理、即削价损失按33个月(1991年9月至1994年5月 底)平均计算,作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   八、企业递延资产摊销期限问题   企业递延资产要合理摊销,除开办费外,其余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原则上不长于5 年,对数额较大摊销期限确需延长的,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一般不得长于1 0年。   九、停薪留职人员上支企业收入处理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企业的各项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十、坏帐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实施新财务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 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逾期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 帐款,根据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并经有权机关鉴证和确认后,列作坏帐损失处理,其 中5万元以内的损失,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5万元以 上(含5万元)的,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粮食企业由地州市县粮 食、财政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逐级汇总报省粮食局会我厅审批。   十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缴及财 务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 政策衔接的通知》规定,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财政部(92)财综 字第192号和第19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免征“两金”;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 利润,先在本企业缴纳“两金”,然后进行分配,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 不再缴纳“两金”;七月一日以前欠交的“两金”,应在六月三十日前预提出来,从 七月一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企业实行新制度后,提取的折旧免征“两 金”,税前税后还贷的利润免征“两金”。   十二、企业利润分配及国库券利息收入的处理问题   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新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企 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同级财政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 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企业认购国库券所得利息收 入,作投资收益处理,按规定免交所得税。   十三、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及缴纳所得税处理问题   新财务制度实施后,联营企业利润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原“先分后税” 办法停止执行。国务院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投 资方分回的利润不得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企业一致,但由于 联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实交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分回利润 不再补交所得税。   十四、1993年1-6月份利润处理问题   企业1993年1-6月份经济事项仍按老财务制度处理。6月底除了按国家有 关衔接文件规定进行调帐外,不能对利润进行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新制度衔接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如完不成上交任务,应用盈余公积金 弥补,当年盈余公积金不够弥补的,作未分配利润,以负数反映,用以后年度提取的 盈余公积金弥补。   承包企业缴纳所得税、上交财政承包任务后的利润分配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十六、商业储运企业及电影发行放映企业执行何种制度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储运企业凡以提供仓储业务为主,运输业务 为辅的,应执行饮食服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提供运输业务为主,仓储业务为辅的, 应执行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电影放映企业,均按电 影发行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十七、税利分流和股份制等企业财务归口管理问题   经批准实行税利分流或实行股份制或实行国有民营的商业、粮食、文教企业,以 及财政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仍按原来的分工,归口同级财政的商财部门管 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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