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93]27号颁布时间:1993-08-31
1993年8月31日 湘政办发[1993]27号
为管好用好通信发展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邮电通信的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3号文件征收和经审查批准
拔入的各项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以及湘政发[1993]3号文件出台前各地征收的
邮电通信发展基金,统称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该基金足各级政府对邮电通信工程建设
的有偿投入。
二、地方通信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我省邮电通信建设的重点骨干项
目,不得分散用于一般性技改项目,更不得用于邮电非生产性建设或其他方面;在财
务上实行单独核算。资金的收取使用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监督。
三、为便于征收的资金及时用于“165”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这部分资金3年
内由邮电部门专户存储、代管使用。资金安排由计委会同邮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后,
由计委分年度下达。
四、为适应地方通信发展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的需要,设立“地方通信发展基金”
一级会计科目,下设“邮政建设基金”、“长途报话建设基金”、“市话建设基金”、
“农话建设基金”、“通信设施建设基金”、“地方财政拨入通信建设资金”6个二
级科目。
五、按省政府规定统一收取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的会计核算和留交比例。
1.按电报、长话(含国际港澳报话)收入的20%或40%收取的长途报话建
设费列入“长途报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全部上交省邮电局。
2.对使用国际港澳电信业务不能支付外汇券的用户,按其支付邮电费(收入)
20%加收的外汇额度费,列入“长途报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全部上交省邮电局。
3.按农村电话收入20%或40%收取的农话建设费、列入“农话建设基金”
科目核算,70%上交省邮电局,30%留给各邮电企业。
4.按规定收取的邮政建设费,列入“邮政建设基金”科目核算,60%上交省
邮电局,40%留给各邮电企业。
5.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交由邮电部门管理使用的邮电设施建设费,列入“通信
设施建设基金”科目核算,50%上交省邮电局,50%留给各邮电企业(长沙市邮
政局和长沙市电信局各25%)。
6.按市话业务收入20%收取的市话建设费,列入“市话建设基金”科目核算,
全部留给各邮电企业。
按上述6个科目征集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留在各地州市县邮电企业的部分,由
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依照本办法管理。
七、各邮电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收取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按性质分别列入上述
各种基金,全部留给各邮电企业。
八、地方财政拨入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分别并入省、地、县三级管理的通信发
展基金,按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并按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监督。
九、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用于邮电通信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划归邮电部门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头3年的利润用于再投入,从第4年开始,按地
方投入比例分成。
十、上述地方通信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监督。
省财政厅对省邮电局集中管理的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进行支出预审,各级财政、计划部
门对这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审计。对违反本
规定使用的资金,要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一、建立地方通信发展基金财务报表报送制度。各级邮电部门要分季分年度向
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报送资金征收使用报表。具体报表格式由省财政厅商省邮
电局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