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3]21号颁布时间:1993-06-28
1993年6月28日 湘政办发[1993]21号
为了解决我省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
3年7月1日起,在价外征收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电网供应的电量,除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征收重点电力
工程建设资金。
二、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0.01元,由用户随电
费缴纳。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各级供电部门,应在每月收取电费时,使用同一张发票一
并征收。
三、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单独立帐,按月上缴,专项存入省建设银行,
专款专用。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省电力建设
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再投资用于重点电力工程建设。
四、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和“两金”
五、省计委和省电力工业局每半年应向省政府报告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的征收、
上解、转存和使用情况。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由省计委会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制定,并纳入审计范围。
六、各地州市县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层层加码,重复征收。自行决定
价外集资加价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否则,其集资加价的收入全额收缴省财政,作为
全省重点电力工程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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