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8日 湘财工字[1993]385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37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
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第三条“原职工福利基金按照(9
3)财工字第199号文件规定冲抵后仍是赤字如何处理”的问题,仍按我厅湘财
(93)工字第2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
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即在转帐时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冲抵后仍有赤字的,
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在三年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以上请布置所属,一并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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