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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的通知

湘民社团发[1993]19号颁布时间:1993-03-20

     1993年3月20日 湘民社团发[1993]19号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 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 准,“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印制、领购和使用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我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   我省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 (永久性会员除外);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为: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 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元;自有资金500万元以 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 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 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 费不得超过300元。   二、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印制、领购和使用   1.我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省财政厅监制、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票头套印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专用章”(见附件一略),其内容、规格和 式样(见附件二,略)。   2.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领购实行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的 力、法。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凭所在地财政部门开具的“湖南省专业收款收据领购通 知书”(见附件三。略)、收据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四,略)及收据存根向上一级主 管部门领购。   3.社会团体到其登记管理机关领购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首次领购会费收据,必须提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部 门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取会费的有关文件。   社会团体继续领购会费收据前,应将使用完的收据各册起止时间、收费金额、收 据起讫号码等在封面上填写清楚,加盖经手人和财会负责人印章。领购时,必须将上 批收据存根(包括封面)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查,经核查无误,方能供给下批收 据。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并根据社 会团体的会员数量供应会费收据。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会费收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 理。要建立管理制度。收据的领购要按社会团体建立分户明细台帐(见附件五略), 收据的印制、出售、报废、缴销和结存要相应设置总台帐(见附件六略),平时应及 时登记,并定期清理核对。   4.社会团体在启用会费收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后应及时报登 记管理机关处理。对遗失的收据,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 出具体处理意见,于事发后十日内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据,应 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社会团体对使用后的会费收据存根,必须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未经登记管理 机关同意或派员监销,不得予以销毁。   社会团体撤销或解散,必须及时将未使用的会费收据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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