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关于调整湖南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3]143号颁布时间:1993-04-12
1993年4月12日 湘价费字[1993]143号
我省现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为落实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曲通知》[湘政发(1993)8号]精神,经研究,决
定对我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
号文精神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
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社会团体、军队等在我省范围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及其改
造、拓展、扩建、延伸(含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开发区、新市镇建设工程、旧城
镇改造工程等),其工程范围内埋藏文物的地方,或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其
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如发现古遗址,墓葬和
其它地下文物,必须进行考古发掘,并向建设单位收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所
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标准及支出范围
(一)考古调查和勘探费
1.调查与普探合并进行,按工程总面积(含动土面积、淹没面积)实行差额定
率累进计收,每平方米0.2元。
工程总面积10万M2(含10万M2)以下的,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00
0M2的按1000M2计收。
工程总面积10万M2以上--100万M2(含100万M2)的,超出10万
M2以上的部分,按面积的30%计收。
工程总面积100万M2以上--1000万M2(含1000万M2)的,超出
100万M2以上的部分,按面积的20%计收。
工程总面积1000万M2以上的,超出1000万M2以上的部分,按面积的
12%计收。
例如,某一特大工程动工范围总面积为1500万M2,计算考古调查勘探收费
额应为:
10万M2×0.2元/M2=2万元
(100-10)万M2×30%×0.2元/M2=5.4万元
(1000-100)万M2×20%×0.2元/M2=36万元
(1500-1000)万M2×12%×0.2元/M2=12万元
合计收费:2+5.4+36+12=55.4万元
2.如遇城址、重要遗址、夯土基址、作坊、矿冶遗址、墓群、巨型墓,按其本
身面积每平米收重点钻探费5元。
3.考古调查和勘探费支出范围:调查勘探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
技术工人费、文具与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文物包装
运输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二)考古发掘费
考古发掘费包含发掘费、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安全保卫费、不可预见费、文物
保护费、资料出版费、远征费。
1.发掘费
1)古文化遗址发掘费
①距地表深度1.5米以内的古遗址,按发掘面积每平方米收发掘费100元。
②建筑基址、作坊区、窑址、城址和其它重要遗迹区,每平方米收发掘费200
元。
③水平走向的洞穴遗址、古矿井巷道,每平方米收发掘费300元。
④垂直竖井,如古水井等,按井口面积计收。深度2米(含2米)以内者,每平
方米收发掘费1000元。深度超出2米者,深度每增1米,在上一档次基础上,每
平方米加收发掘费500元。井口面积不足1平方米者,按1平方米计收。
2)古墓葬发掘费
按墓口的宽度将墓葬划分为中小型、大型和巨型三类。
①墓口宽5.5米以下者,为中小型墓,其收费标准见下表:
┌────────────────┬────┬────────┐
│墓口宽度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
├────────────────┼────┼────────┤
│0.5米(含0.5米)以下 │座 │300.00 │
├────────────────┼────┼────────┤
│0.5米-1米(含1米) │座 │600.00 │
├────────────────┼────┼────────┤
│1米-1.5米(含1.5米) │座 │800.00 │
├────────────────┼────┼────────┤
│1.5米-2.5米(含2.5米) │座 │1000.00 │
├────────────────┼────┼────────┤
│2.5米-3.5米(含3.5米) │座 │2400.00 │
├────────────────┼────┼────────┤
│3.5米-4.5米(含4.5米) │座 │4800.00 │
├────────────────┼────┼────────┤
│4.5米-5.5米(含5.5米) │座 │10000.00│
└────────────────┴────┴────────┘
②墓口宽5.5米--10.5米(含10.5米)以内者,为大型墓。
大型墓发掘费收取标准以l0000元为基数,墓口每增宽1米,在上一档次基
础上,加收50%的发掘费。
例如,墓口宽5.5米~6.5米(含6.5米,其发掘费应为10000+1
0000×50%=15000(元)
墓口宽6.5米~7.5米(含7.5米),其发掘费应为15000+150
00×50%=22500(元)
③墓口宽度超过10.5米者,为巨型墓。
因巨型墓规模特别巨大,往往形制特殊,出土文物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殊保护,
情况又千差万别,故须视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④墓道与封土堆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收发掘费100元。
3)发掘费支出范围: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消耗材料费、器材与设备更新折旧
费、记录资料费、占地补偿费、临时建筑设施费、标本测试鉴定费、交通运输费等。
2.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按发掘费的20%计收,用于发掘人员的办公、交通、
住宿、补助、补贴、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等
项费用。
3.安全保卫费按发掘费的10%计收,用于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
全而雇用专门保卫人员、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开支。
4.不可预见费按发掘费的3%~5%计收。
5.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
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6.从考古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工地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加远征费,标准为发
掘费的2%~3%。
三、上述各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规定开支。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
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
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过去有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的解释权按照职责分工属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