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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核发湖南省劳动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3]138号颁布时间:1993-05-22

     1993年5月22日 湘价费字[1993]13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0] 2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制止“三 乱”领导小组颁发的清理整顿乱收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维护合法收费,取缔非法收 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清理整顿收费组对劳动部门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审定,现将清理整顿后的《湖南省劳动系统收费项 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揽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均不稳越权设置收费项目。也无权审批或 调整收费标准。除本通知规定所收项目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名目的费用。过去各地、 各单位目行制定的收费文件和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今后, 凡有关劳动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更及增减一律由省物价、财政、劳动部门共同 核定。否则,一律无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收费单位必须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行 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票据。凡规费收入应列入预算内资金管理, 凡其它收费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履行管理职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8)50号文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收费单位的 管理,收费工作应统一归口各级计财部门或设置专门收费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 人员负责,建帐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单位的收费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劳动部门的干部学校和中专学校、半年以上的培训中心的收费,按省教委、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半年以下的各种短训班收费标准,按省物 价局、省财政厅(1991)湘价费字第098《关于短期培训收费的若干规定》执 行。   五、本通知的解释权按照职责分工属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附:湖南省劳动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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