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邮电通信事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3]3号颁布时间:1993-03-19
1993年3月19日 湘政发[1993]3号
近几年来,我省邮电通信事业虽有较大发展,但仍相对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邮电通信落后的面貌,加速实现“165”通信工程目标,促进对
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邮电通信事业实行扶持政
策。现将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报、长途电话(含国际及港澳地区报话)和农村电话建设费由原定按业务
收入的20%收取提高到按40%(由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仍为20
%)收取。同时恢复收取邮政建设、费(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减半收取),并对
原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邮电管理局商定。
二、用户使用国际和港澳地区电信业务应以外汇支付使用费;凡不能支付外汇的,
按其应支付使用费的20%加收外汇额度费。
三、对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征收通信设施建设基金。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
镇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按每亩2500元的标准征收;交通、能
源、水利、电力、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敬
老院、民政福利单位以及技改项目中国家批准的限上项目、专项贷款项目予以免征。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用于出让的土地,在出让时由受让方交纳;其
他建设单位在征用、划拨土地时交纳。通信设施建设基金由国土管理部门代征,具体
办法由省国土管理局和邮电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征地补偿费,按《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
补偿标准执行。重点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征地享受与公路、铁路部门征地同等的优惠政
策。
五、对实施各种优惠政策而收取的通、信建设费(基金),从1993年1月1
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两金”。
六、对省确定新建的重点邮电通信设施,其施工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在1995年
底以前可给予免征,但营业税不得列入工程预算,以减少邮电工程建设费用。对省确
定新建的重点邮电通信设施,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继续免征农村电话所得税
和“两金”。上述免税的重点邮电通信设施项目.由省税务局商省邮电管理局确定。
七、“八五”、“九五”期间,所有邮电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和城镇商业网点建设费。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通信建设。省、地、州、
市、县的计划、经济、财政等部门在安排贴息贷款、低息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计划时,
要对邮电通信给予重点倾斜。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对邮电通信建设
所需贷款的调剂外汇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八、全省乡镇集体电话所纳入省邮电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乡镇集体电话所的程控
改制进度,省邮电部门争取在5年内逐步接管完毕。具体接管事宜由省邮电管理局与
县(市)人民政府商定。
九、充分调动各方面办邮电通信的积极性。对非邮电单位参与建设的电信设施,
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划归邮电部门的,可根据各地情况,采取资费补偿、分年偿还等多
种形式,实行有偿使用。对各级财政的直接投入,可逐步实行单独列帐,作为通信建
设基金滚动使用。有关通信建设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邮电管理局共
同商定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开无线电寻呼
等非基本通信业务,促进邮电通信事业超常规发展。
十、省计委要加强对全省邮电通信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对省计委安排的重点
通信建设项目,省邮电管理局要优先安排资金,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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