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增设部分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3]209号颁布时间:1993-05-26
1993年5月26日 湘财预字[1993]209号
根据财政部(93)财预字第61号、72号通知精神,现就修改、增设部分国
家预算收支科目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国营企业”改称“国有企业”的问题。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国营企业”统一改称为“国有
企业”。据此,《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家企业所得税类”、第五类“国营企
业调节税类”、第六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第十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类”、第十四类“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的科目名称分别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
类”、“国有企业调节税类”、“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
(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款”、“项”科目名称及所有科目说明中如
有“国营”二字的,也统一改“国有”。此外,各地今后报送预算收支旬、月报时,
也应将其中的预算科目名称作相应的修改。
二、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加价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
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精神。在1993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增设第244款之三“收购粮棉价外补贴”一个
款级科目。本科目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用科目。改变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后,
中央和地方财政用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列入本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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