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3]129号颁布时间:1993-05-22
1993年5月22日 湘价费字[1993]129号
为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弥补技校办学经费的不足,经研究并请示
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1993年招收新生起,适当提高技工学校培训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招生费
1.技工学校录取费每生50元,由招生学校交纳。
2.技工学校报名考务费每生12元。
二、学生学杂费
1.公费包分配学生每生每年430元,其中汽车驾驶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
2.收费定向分配学生按不同工种每生每年1200--1500元,其中汽车驾
驶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
3.自费不包分配学生按不同工种每生每年800--1000元,汽车驾驶专业
每生每年2500元。
三、在职培训费
1.一年以上初、中级技术工人培训,按不同工种每人每年800--1000元,
高级技术工人培训每人每年1200--1500元。
2.委托培训及一年以下(不含一年)短期技术工人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和送
培单位协商确定。
四、培训教材、书籍课本,按教学实际收取工本费。
五、技工培训收费,适用于劳动部门或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培训单位。
六、除上述收费外,各地、各单位一律不得增加集资费、实习费、统考费、住宿
费等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凡有关技工培训收费项目的增减和标准的变更,一律由省物价、
财政、劳动部门共同核定,否则一律无效。
七、各收费单位须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
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技校收取的学杂费、培
训费等由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学校经费不足和发展事业并实
行财政专户储存,同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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