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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湘财预字[1993]382号颁布时间:1993-10-11

     1993年10月11日 湘财预字[1993]382号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93)财预字第112号“关于严 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逄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肥市我省 实际,对专业银行占压税款人民银行直接划缴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业银行占压税款情况,由税务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已缴入经 收处尚未及时划缴支库的税款,万元以上的,凭回单每月末填制“专业银行占压税敦 情况表”(见附表,略),连同企、事业单位已缴税款回单联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当地 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凭税务部门提供的情况,对专业银行占压的税款进行核实。 在专业银行有足够资金时,先通知专业银行计划部门或主管领导,在资金无特殊安排 (如二、三日内提大额现金发工资等)的情况下,直接从专业银行存款帐户扣缴全部 或部分占压税款。然后通知占压行处将已扣缴的税票送交人民银行。   三、对专业银行是否有足够资金,暂按如下办法掌握: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存款 (收购农村产品专户除外)+库存现金÷上月末一般存款,得数减去5-7%备付率后 尚有余数即视为有足够资金。这部分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支付顺序,应优先用于划缴税 款。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 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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