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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建委关于统一使用我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3]410号颁布时间:1993-11-05

     1993年11月5日 湘财综字[1993]4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 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精神,决定 全省统一印制和使用“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 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向建设单位 征收劳动保险基金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各地自行印制的建筑 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口起停止使用。请各地、州、市财政 局配合建委、建工局(处)认真做好清点销毁工作。   二、专用收款收据采取由省财政统一印制、各地、州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领购、 劳动保险机构到同级财政局领购的办法。考虑首次统一使用专用收款收据、第一批专 用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负责免费发给各地。各地、州、市财政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底之前到省财政厅领取,并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其发至各地、州、市劳动 保险机构。(具体数量见分配表)   三、专用收款收据暂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省财 政厅湘财(92)综字第315号)进行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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