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4日 湘财综字[1993]386号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123号《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中央6号文件精神,加强宏观调控的高度来
认识这次清查工作,并严格按财政部的通知精神进行自清、自查;自纠。填列《湖南
省专项基金情况表》(见附件2)。各级财政部门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应组
织力量,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各种基金作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认真制
止和纠正擅自设置、征收各种基金的越权行为。
二、丸在我省范围内征收或提取并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
各种专项基金都属清理检查的范围。主要查清基金项目的批准机关及文件、资金来源
及征收标准、使用票据类型,收支情况等问题。重点是查实1991年、1992年
及1993年6月底止基金收支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越权设置、征收的各种专项基金,一律停止执行,予
以纠正,、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
置而征收的各种专项基金,由我厅统一向。省政府汇报后作出处理;凡未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而擅自征收的各种专项基金,应如数退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确实无法退还的,
全部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缴入国库,不得坐支和突击使用。本通知下达后,凡未按规
定清理的单位和地区、一经查出,全部基金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省财政厅、
三大检查办公室将配合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的专项基金进行审
计。
四、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基金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基金深理、纠
正和清缴等方面的文字材料,并认真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湖南省专项基金
情况表》后一并上报。各县(市)财政局于1993年11月15日前报地、州、市
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于11月25日前,省直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报省
财政厅。
五、经清理审查后,确实需要保留的基金项目,应分别由省直单位和地、州、市
向我厅提出报告,以便我厅统一向财政部报批。
以上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
附件:湖南省专项基金情况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