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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征收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建设基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3]9号颁布时间:1993-05-20

     1993年5月20日 湘政发[1993]9号   为了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和邮电通信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建设和城 镇建设用地征收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建设基金。现结合湘政发[1993]3号文件 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包括征地、划 拔和受让土地,每亩征收4000元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基金(其中交通设施建设基 金1500元,通信设施建设基金2500元)。但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 城市基础设施和大中小学校(含中专)、幼儿园、敬老院、民政福利单位以及技改项 目中国家批准的限上项目,专项贷款项目用地可予免征。   二、建设用地征收的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建设基金,全额用于交通设施和邮电通 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免交各种税费和“两金”。   三、建设用地交通设施和通信设施建设基金由国土部门统一代征,交通、邮电部 门专款专用。具体征收管理力、法,由省交通厅、省邮电局、省国土局和省财政厅商 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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